行政院院會在勞動節的隔天,通過了《揭弊者保護法》草案這項希望保障公私立機構內部人檢舉不法的法案,在攸關勞工權益的《勞動基準法》、《職業安全衛生法》、《就業服務法》等相關法案,竟然如蜻蜓點水般,僅適用部分條文。《勞基法》適用揭弊之範疇,僅包括第5條、第6條「雇主以強暴、脅迫、拘禁等方法,強制勞工從事勞動」,以及「介入他人勞動契約,抽取不法利益」之告發;其餘攸關勞工權益之揭弊,例如「18歲以下勞工從事危險、有害性工作」、「妊娠中女性勞工從事危險性工作」,《職安法》規定事業單位工作場所發生職業災害,雇主應於8小時內通報之違反,都不在檢舉之範疇。
《揭弊者保護法》研議多時,由於外界擔心該法立法後,可能導致公私部門員工狹怨報復,助長黑函文化,因此法務部方面始終不敢力推,即使在5月2日行政院院會通過該法草案,負責在記者會報告的法務部廉政署以及法務部次長蔡碧仲,對於媒體相關詢答都語帶保留,會後法務部官員還稱讚蔡碧仲,在記者會上的詢答過程「滴水不漏」。
僅44部法案的部分條文適用?法務部:影響公共利益較大者優先
法務部對於《揭弊者保護法》適用範疇以及後續影響不願有太多著墨,其中一項原因,在於這部法案初期僅適用44部法案,這44部法案只有部分法律禁止事項,被列為《揭弊者保護法》所規範之「揭弊」範疇。
以勞動法規為例,檢舉職場性騷擾之《兩性平等工作法》就不在這44部法律之中,攸關全台700多萬受雇勞工的《勞基法》、《職業安全衛生法》、《就業服務法》,也只有部分條文被列為所謂「揭弊」範圍。法務部次長陳明堂解釋,由於《揭弊者保護法》首度立法,為了避免揭弊適用範圍過大造成衝擊,因此現階段僅先就影響公共利益較大之項目,列為內部人揭弊之範疇。
保障勞工權益的法案中,只有「這些」列在揭弊範疇…
據了解,由於《揭弊者保護法》保障揭弊者回復職場之權益,若回復職場有困難者,勞資雙方得協議終止勞雇契約,但資方須保障揭弊者3個月的待業補償金與優於《勞基法》之離退待遇;由於這項條文可能成為勞方要求優離優退之工具,因此,《揭弊者保護法》在《勞基法》揭弊之範疇,僅限於「雇主以強暴、脅迫、拘禁等方法,強制勞工從事勞動」,以及「介入他人勞動契約,抽取不法利益」之告發。
其他雇主違反《勞基法》之項目,例如,非法聘僱童工、女性夜間工作、雇主於勞工於醫療期間解職、雇主預扣工資作為違約金、拒絕女工妊娠期間調職等違規樣態,都不在「揭弊」的範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