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投書:婚姻平權也需要轉型正義

2016-06-05 0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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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沒有婚姻,沒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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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依林「不一樣,又怎樣」的MV裡,娓娓道出一對女同志伴侶相知相惜的感人故事,但在伴侶臨終之前,共同生活30年的另一半,卻無法幫他簽下手術同意書。而作家瞿欣怡也在新書「說好一起老」中提到「最相愛的兩個人,卻是法律上的陌生人。」沒有婚姻平權,這些苦難就永遠不會有個名字……

 
儘管現行醫療法規早已將「關係人」列為文件簽屬的核可對象之一,但身邊的許多同志好友,在需要簽署手術同意書時,仍然被百般刁難。跑一趟醫院,往往需要準備「同性註記公文」、「醫療權益委任書」,甚至還把大六法帶進醫院,希望向醫生解釋他們是法律上的「關係人」。而反觀異性戀夫妻,只需要將皮夾裡的身分證打開,就能輕易證明兩人間的配偶關係。親愛的讀者,這是平等嗎?
 
台大法律系教授陳昭如教授所作的調查報告指出:「勞保、農保、軍工保、生育給付、喪葬給付、失業給付、職災給付、住宅補助、特殊境遇家庭補助、犯罪被害人保護、陪產假、結婚假、喪假、探監、利益迴避、勘驗屍體,偵訊陪同」等數百項甚至上千項的權益,只有具有婚姻關係的配偶才能享有。 而伴侶盟許秀雯律師也提到,「當你的另一半走到生命盡頭時,你無法用伴侶、家屬的身分,把他的屍體領回來。」「而你們共同的財產,你也無法取回屬回自己的那一份,否則可能會面臨詐欺的刑責。」
 
然而,2015年陸續推動的「同性伴侶註記」有任何對於同志在權益上的保障嗎?答案可能是否定的。筆者在閱讀完網路評論及各大團體新聞稿後,發現同性伴侶註記在法律上、實務上,並沒有太多的實質效益。但對於地方政府在人權議題上比中央更進步,這點必須給予極大的肯定。

三、結婚是權力,是選擇


 憲法第二十二條提到:「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此條可延伸至憲法對於婚姻權、家庭權的保障。然而,同志卻被隔離在憲法明確保障的權力之外。
 
錢鍾書在《圍城》這本書中提到:「婚姻彷彿是被圍困的城堡,城外的人想衝進去,城裡的人想逃出來。」當異性戀伴侶紛紛逃離這座城堡時,同性戀卻只能在護城門外努力進攻,望城興嘆。台灣守護家庭聯盟、下一代幸福聯盟正是站在城門外,無情、冷酷、不時露出奸笑的守城士兵。
 
有些同志伴侶想結婚,有些不想結婚;有些異性戀伴侶想要結婚,有些不想。兩者的差別在於前者一律不許結婚,後者皆可以並且被期許能結婚。許多恐同的法學研究者經常以所謂的「等者等之」跟「不等者不等之」來解釋恐同的合憲性,然而,我們必須反思,或許也是因為「不等者不等之」這種充滿漏洞的論點,才會讓民國80年代的父權優先條款存在在民法當中,「差異」或許已成為恐同者用來安撫自己「沒有歧視、沒有恐同、沒有污名」的工具之一罷了。
 
談完了為何我們需要婚姻平權後,我們一起來關注台灣對於婚姻平權的現況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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