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在處理金融危機的消防隊是誰?金管會是一個寫公文、貼公告的衙門,既沒有錢也沒有人。中央存保公司也是沒有錢、沒有人,更不能接管和經營銀行。中央銀行有錢,但不是消防隊,更談不到出面處理金融危機,解決銀行擠兌和急救這種吃力不討好的事。
美國金融危機發生後,聯邦儲備銀行(Federal Reserve Bank,FRB)被國會強力指責。FRB承認它有疏職,但是它也指出國會並沒有充份授權。因此美國國會才在2010年通過華爾街重整法案(Wall Street Reform and Consumer Protection Act),目前是全球處理金融危機的範本。不但FDIC(存保公司)增資和扛起整頓和接管中、小銀行的責任,更把大形金控、保險和銀行,(所謂的重大系統機構 「systemically important」)交給FRB管理。為了使FRB有足夠資金,還把它的資產擴大到三兆美元。美國政府並要求這些大型金融機構每年要通過壓力測驗,並要有遺囑(Living Will)來表明如果一但有困難,如何處理後事。這樣的做法就是要確保這些大型金融機構的問題不會全民買單。
政府應該如何處理金融危機和監管金融企業
處理金融危機首先必須要有資金。資金的來源有四個:
- 將公營銀行(兆豐、士銀、合庫、三商銀、郵政儲蓄等)政府持有的股份釋出,銀行全部民營。政府應該完全站在監督和保障人民權益的立場。台灣銀行的企業、個人業務和分行都出售和轉讓給私人銀行。台灣銀行成為一個政策銀行,同時將其他與政府有關業務(進出口銀行、中信局等等)全部併入台灣銀行。
- 將台灣證交所、期交所、櫃台買賣中心分開或合併後公開上市。
- 提高保費。
- 開徵特別所得稅,根据股票、利息和金融交易收入為主。為了中、下等收入家庭的考量,可以在每年股票、利息收入少於一定金額下免收(比如一百萬)的優惠。
第二步是成立中央金融風險管理委員會做為管理單位(管中央銀行風險管理處、金管會,存款保險公司,保險管理公司),並下設風險評估小組。大型金控則由中央銀行來監管。金管會只負責對其他金融機構的行政監督。金融風險管理委員會應該是一個獨立的機構,雖在行政院下,但直接受民意機關(立法院和監察院)的監督。它的功能就像以前提到的健保基金和教育基金管理委員會一樣,是來評估金融業者的風險,並對每一家風險的評估來決定保險費。同時要公布評估的結果和處分。風險評估小組下的工作人員是應該聘僱的,薪水待遇比照民間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