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公民記者名義羞辱老榮民的錄影帶,在廣為散播之後,引發軒然大波,各方均表示譴責。其中,以仇恨言論違法論處的主張頗為普遍,包括民進黨甚至都呼籲,有關單位應主動偵查。這些義正嚴辭,當事人可能擋不住,但是外界再怎麼大義凜然,恐怕不但不能杜絕仇恨,反而可能累積更深的仇恨,造成未來更強的發洩需要。簡言之,譴責無用,疏導才是正途。
查錄影帶的羞辱內容,外界雖以惡毒稱呼,實在大驚小怪。固然,對於不熟悉這類言論的人而言,或許可收驚世駭俗之效,但多數人也許實際生活中或多或少已經接觸過。相較之下,錄影帶的侮辱程度,並未超越街頭巷尾早就可以聽到的激烈、低級的口水,更遠不及社交媒體上若干極盡低劣之能事。所以,侮辱事件不是個案,甚至基於其普遍性,可能連案都算不上。
值得一提的還有,此一侮辱性錄影帶也透露,其主人在國小擔任故事媽媽,對小朋友傳達的是同一套仇中劇本,字裏行間渲染的,仍然是對台灣無助形象的自我解嘲。這可以提醒讀者聯想到的是,在社交媒體上恣意侮辱同類對象的版主或留言客,其中不乏博士、教授,且大剌剌不隱諱身分。可見,其觀點司空見慣,其情感反映廣泛,故發動者未覺有何不妥,反而理所當然。
反中、仇中的深層,是殖民地人對母國的浪漫想像,所以即使沒有在殖民地成長的經歷,錄影中依舊能驕傲地宣稱,台灣人「是日本人的孩子,為什麼變中國人?你講清楚…」。殖民地人的史觀屬於林全院長講的「政治事件」,如果因為反中而入侵國家機構,都可視為政治事件不宜訴諸法律解決,那麼同樣因為反中而入侵個人人格,如何能用仇恨罪追訴呢?
仇恨罪的概念尤其是個不恰當的藥引,因為在歐洲立法的原初旨意,是要消弭納粹式的種族仇恨。而台灣的仇中情緒,在行為與心理的層次固然也是納粹式的,但其前提是建立在日本灌輸的殖民現代性上,是從文明的高度出發的。用種族仇恨的邏輯比擬成納粹,在仇中者的感受裡,他們才是種族仇恨的犧牲品,因此必然更加沮喪,精神狀態更難控制。
殖民地的遭遇,使人們在不論從日本或中國的文化標準下,都顯得不夠純淨,所以永遠被當成不成熟的社會看待,影響所及,殖民地人的反彈也就猶如青少年對父母的反彈,是一種因為親近所帶來的無法獨立的困惑所致。這種弱勢者的反抗充滿絕望,可能導致殘暴的的侵略或歇斯底里的自戕。我們執意對其批判圍剿,同時也是壓制自己潛意識裡類似的衝動。
譴責不如疏導,疏導之道有兩端。一是理論上的疏導,將殖民地人的歇斯底里視為一種片面自然狀態,亦即當事人情感中,已經產生了遭到入侵或壓迫的想像,好像身在蠻荒的自然狀態,隨之而起的就是毀滅與破壞的本能,就好比飢餓的嬰兒只能感受到存在的痛苦一般。之前太陽花運動的師生們,屢屢控訴國家壓迫,就是典型的這種恐懼想像,而社會豈能懲處嬰兒而求哭鬧之緩解?
片面自然狀態的合理性在於,當事人是因其精神狀態需要,所以容許超越法律之治,但國家卻不可也同時主張進入自然狀態,也就是戰爭狀態,而應克制,免於採取鎮壓、譴責、告訴等體制內的懲處。殖民地人在其歷史脈絡中,淪為母國或母文化眼中永遠長不大的青少年,沮喪之餘,採取自辱辱人的言行,本為常態,若加以壓抑,必然累積後爆發,小則辱人,大則暴動。
疏導之另一端在於制度設計。記得在美軍炸毀北京在南聯盟大使館的當晚,北京高校青年群情激憤湧至美國大使館,幸賴當局處置得宜,讓大夥排隊,輪流趨前謾罵丟石,因而免於轉而釀成對北京外交懦弱的示威,逃過了五四運動的覆轍。這個案例的啟發是,仇中情感也可以建立一種制度化的辱罵平台,廣設各縣市,規定對榮民或外省人的辱罵,只能在公辦的特定平台進行。
具體而言,各縣市得自辦仇中擂台,作為政治宣洩、觀光特區,包括反共的陸客、陸生在內,所有人可以參與,各地也可以舉辦比賽,或全國賽——仇中大腸花賽、仇中典雅言論賽等等。也可以演仇中劇,把自己想揭發的人透過劇本加以醜化(此須修法,使不受刑法毀謗罪之訴)。至於公園、臉書、公車、選戰中的仇恨言論,應立法禁止。仇中情感既得以發洩,殖民地人終將長大。
*作者為台灣大學、中山大學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