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曾經提出一個修法版本,明訂檢察官可以在有罪判決「確定後」,直接拘提被告,想防止空窗期的弊端。以我實務經驗這一招根本沒效!二審一聽宣判有罪,不用等到確定,人早就跑了,有罪沒罪他們自己心裡透亮的很,惦惦份量也知道有沒有無罪可能,幹嘛拿人生豪賭!而且甚麼叫「確定後」?第三審都是書面,檢察官怎麼知道哪一天判決突然駁回「確定」?今天起床一看到新聞報導王令麟、邱毅或李周全上訴三審駁回,只好立刻衝進辦公室發拘票找警方抓人嗎?這樣的機制等於是把保障逃亡給立法明文化,還不如不要。
在美國和德國,大部分的案件在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當天,就會直接宣判。如果宣判有罪,原則上就羈押了。因為被告在言詞辯論當天本來就會出庭,現場聽到有罪判決,要跑都來不及。我國實務很有趣,言詞辯論終結後兩周才會宣判,而且宣判日不用來聽判。通常大咖也不敢來聽,都叫律師來聽。聽完以後也就腳底抹油準備跑路了。第二審宣判日,就是大咖的起跑線。
如果要有效防逃,就要把管制的時間點,直接定在事實審宣判日。具體的建議機制是:第一、修法明訂被告有到庭聽判之義務,若未到庭而足認有逃亡事實就可以發布通緝;第二、第一審宣判重罪(判五年以上)原則上羈押,例外交重保;第三、第二審宣判有罪(判一年以上)原則上羈押,例外交重保;第四、新增棄保潛逃罪,這條在美國也是有的。修法以後,重罪大咖就沒有逃跑的空窗期,院檢也不用再互推責任,大家一起努力把關。市井小民普通犯罪也不用太害怕,法院宣判有罪仍然可以正常交保,交由檢方通知報到入監,如果棄保潛逃再罪加一條就好。新政府上台,希望趕快推動修法,司法威信的破敗有很多時候是因為立法不足,現在趕快修補都還來的及!
*作者為台北地檢署檢察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