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濱碼頭藝術學會等藝文團體及人士,對於此次文化局所提「高雄市專業文化機構設置自治條例」草案,表達意見大致如下:
1. 法條所稱之「專業文化機構」,無法突顯本案所包含之博物館與美術館的高度專業屬性,也含混不清。建議將此自治條例名稱,修定為專為高雄市立美術館、 高雄市歷史博物館、高雄市電影館三館所訂定之自治條例。
2. 本草案為第一個經文化部核准設置的地方行政法人,且對象為專業博物館,與中央目前主管的四個行政法人(國家表演藝術中心、國家運動訓練中心、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及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屬性不同。議會應審慎從嚴把關,建議委請博物館專業組織與學者,就三館目前的經營現況進行評鑑,以了解行政法人化是否為提升三館專業表現與永續經營的最佳選項,以免倉促行事,造成三館人心癱瘓,專業流失。
3. 此次三館行政法人化一案,藝術界與博物館界僅極少數人參與,完全無視民主社會最重要的公民參與精神。尤其草案內容抄襲便宜行事,何況目前與藝文相關之唯一行政法人國家表演藝術中心之設置辦法並非完善,執行至今問題叢生,懇請議會深入了解,並先將此案退回。為高市三館行政法人化之完備著想,建議應由三館成立「高市三館法人化永續經營籌備小組」,並聘請國外諮詢顧問,就三館法人化的時程、步驟、人事聘用計畫與財務計畫等,提出具體計畫並進行實質審查,使本案立法的內容能更符合博物館專業。
4. 未來此三館的行政法人將設董監事會,法條內容顯示其運作以董事長為對外的代表。但高雄市文化局於6月6日日所提之「答客問」說帖,卻揭示此法人為「館長制」,實與法條內容相違,請務必釐清。為免董事會流於政治酬庸與利益輸送,本法案應納入董監事利益迴避條款。
5. 本草案之條文應就博物館、美術館之經費,加入展覽策劃製作費、教育推廣費、文物保存與修復費、典藏費、研究費等各項。並由三館提出未來法人化之後,其預算調整的構想。
6. 地方政府機關向文化部申報,需經允可才能訂定自治條例,然文化部於6月4日才核可發文,高雄市文化局卻已經將條例草案內容於五月送交高雄市議會審查,是否違反立法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