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家馮光遠在部落格發文批評前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主任委員盛治仁是「人渣公務員」,最高法院今天判決馮光遠應賠償新台幣30萬元定讞。
馮光遠在2012年12月在部落格發文,質疑盛治仁花超過2億元請劇場導演賴聲川創作建國百年音樂劇「夢想家」,「你盛治仁是怎麼回事?...還是你有名譽,可是基本上都是狗屎豬糞名譽,所以妨礙一下也無妨」,隔年又寫「盛治仁這不知所云的人渣公務員」。
盛治仁為此提告求償百萬。馮光遠表示,他是對可受公評之事善意合理評論。刑事部分,法院依公然侮辱罪判處馮光遠拘役20日,可易科罰金定讞。他拒繳罰金,曾為此入獄服刑。
民事部分,台灣高等法院認定馮光遠言論超過合理評論範圍,貶損盛治仁在社會上的評價及名譽,判決他應賠償盛治仁30萬元。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作家馮光遠在部落格發文批評前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主任委員盛治仁是「人渣公務員」,最高法院今天判決馮光遠應賠償新台幣30萬元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