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顧歷史,自二次大戰日本戰敗投降,國民政府來台之後,台灣的地位有時是「不被普遍承認的國家」(non-recognized State),有時是「獨特的主體」(entity sui generis),有18個小國家承認「中華民國」這個「國家」,更有超過160個國家給中華民國(台灣)「免簽待遇」。幾乎所有的國家都跟台灣有「貿易關係」,但這些「幽微的主權國家意識」依舊無法讓台灣在聯合國的體系下,建立「正常」的「外交關係」,也相對遭到國際組織的排斥。除了美國之外,世界上主要的主權國家都「不敢得罪」中國,所以,台灣即使有朋友,也多不是具有「正式」外交關係的朋友,其中,美國是最特別的「用國內法承認台灣」的超級強權。
邏輯上,中國堅持「一個中國」,是其作為國家表徵的必然結果,倒不一定是因為中華民國也堅持「一個中國」,且聲稱只有它代表唯一的中國。如果有一天,中華民國消失了,或者不再堅持代表中國了,按理中國應該覺得真正高枕無憂了。如果這個邏輯不對,中國堅持的「一個中國」不是只有「兩個中國之爭」的代表性問題,而是堅持「台灣就是屬於中國的領土」,那麼實質上,台灣問題對中國而言,就是「如何將它變成是事實上統治的領土問題」。在一定程度上,這是「兩個交戰團體」的鬥爭思想的延續,鬥爭的方法,可以用武力實現這個想法,也可以是和平實現,或者在和平的手段之中,保留使用武力的可能性等各種組合。世界上多數國家憚於中國日益增大的政治、軍事、經濟實力,不敢冒犯中國,但對於台灣問題,在國際法上,卻也總是使用「認知」(acknowledge)這個字眼,繼續跟台灣與中國保持一定的關係,可能是有建交的全面覆蓋式的外交關係,可能是沒有建交的半遮半掩的外交關係,台灣在這樣的處境上賡續了自己的生存與發展數十年,隨著民主化的進展,也慢慢警覺到跟中國的關係到了一個臨界點,成為世代之間意識形態的主要分岐,在政治上也出現了重大的爭議,也就是從「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中國的正統之爭」,到「與中國的分合之爭」。
理論上,台灣當然具備蒙特哥維羅條約定義的國家條件,但主觀上「看自己是不是界定自己是一個主權國家」,客觀上「是否有多少國家承認台灣是主權國家」。主觀的問題在台灣內部,可以用憲法或其他法律接受的方式,例如公投,展現國民整體意志是否決定要以台灣之名成立國家,或者自己認為是一個以中華民國或台灣為名的主權國家,並界定領土範圍不及於中國大陸。這兩種主張都有市場,但光看主觀還不夠,還需要一定程度客觀上的承認。這就需要以國際法可以接受的方式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