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進黨立委段宜康因在2014年九合一大選期間,在臉書爆料當時參選彰化縣長的無黨籍候選人黃文玲與國民黨候選人林滄敏有共同金主,遭黃文玲提告。台北地方法院28日依違反《選罷法》,判決段宜康4月徒刑,得易科罰金,褫奪公權1年,全案仍可上訴。但若段宜康上訴後,維持一審判決,段宜康將失去立委資格。
九合一大選時,前台聯立委黃文玲以無黨籍身分參選彰化縣長,和民進黨候選人魏明谷、國民黨候選人林滄敏角逐縣長,最後魏明谷勝選。但在前年11月17日投票前,段宜康在臉書貼文指「前綠營的黃文玲和國民黨的林滄敏竟然共用一個金主」。黃文玲認為爆料不實,憤而提告。
段宜康審理時曾表示,接獲檢舉指蕭景田在農會有大筆貸款,臉書貼文只是希望法務部、金管會調查,而貼文黃、林共用一個金主(蕭景田),是地方上傳聞,也有求證地方從政人士。
但台北地院認定段宜康未經合理查證,僅憑地方傳聞就貼文散佈不利特定候選人的訊息,已觸犯《選罷法》相關規定,判段宜康4月徒刑,得易科罰金,褫奪公權1年,仍可上訴。
依法公職人員若遭法院判褫奪公權定讞,即喪失公務員資格。因此,未來段宜康上訴後,如果上級法院維持一審判決結果定讞,段宜康恐遭宣告喪失立委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