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任老師、助理勞動權受剝削 黃國昌資料大揭露

2016-07-07 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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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高等教育產業工會及全國許多兼任教師,對於公私立兼任教師同工不同酬,在5日前往教育部門口抗議。(資料照,取自台灣高等教育產業工會)

台灣高等教育產業工會及全國許多兼任教師,對於公私立兼任教師同工不同酬,在5日前往教育部門口抗議。(資料照,取自台灣高等教育產業工會)

教育部為解決學內兼任助理爭議而公布的《處理原則》中將助理分為「學習型」和「勞雇型」,私校兼任教師鐘點費調整幅度可以由校方「視財務狀況自訂」,造成公私校兼任老師「同工不同保障」的現象,引發台灣高等教育產業工會及全國許多兼任教師在5日前往教育部門口抗議。時代力量立委黃國昌辦公室提供資料顯示,眾多的兼任老師與助理,勞動權益並未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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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時代力量立委黃國昌辦公室提供的資料,學校與學生兼任助理間的法律關係,「勞動型」助理可稱之為雇傭關係,適用勞動基準法,但是如何定義「學習型」助理?學習型助理的原則上是建立在課程及服務學習的工作事務,不過黃國昌質疑,學習型助理究竟是單務契約還是雙務契約?意指學習型助理在進行以學習為名的兼任工作時,是否獲得等值的報償。

教育部推出「學習型助理」使學校規避雇傭關係,學習型助理的工作內容其實與勞動型助理大同小異,但是依照教育部頒訂的原則,學習型助理與學校間非具僱傭關係,因而不適用《勞基法》保障、無須納保。

勞動型助理比照勞工,適用勞資爭議處理法,可採用勞資爭議調解、仲裁等處理機制,黃國昌資料表示,教育部說兼任助理的總人數為28.3萬人,勞動型佔約46.3%,學習型則佔53.7%,學習型助理比例較高,卻無《勞基法》保障。

學校兼任助理現狀。(黃國昌提供)
學校兼任助理現狀。(黃國昌提供)

學校以學生兼任工作是否具學習目的,區別學習型、勞動型助理,然而黃國昌的資料上註明,判斷學生兼任助理的工作與雇主是否構成雇傭關係,須從三點來看:從事工作、獲取工資及建立在從人格、經濟、組織三面向的從屬關係。

學校與學生兼任助理之關係(取自黃國昌立委辦公室簡報資料)
學校與學生兼任助理之關係。(取自黃國昌立委辦公室簡報資料)

根據最高法院81年度台上字347號判決,一般學理上亦認勞動契約當事人之勞工,具有下列特徵:人格從屬性──受雇人服從雇主,有接受懲戒的義務;經濟上從屬性──受雇人是為他人而勞動;組織從屬性──受雇人納入雇主組織,與同僚分工合作。一般認定只要有部分從屬性,即應成立勞動契約。

8成學生符合勞動契約 卻非全受保障

從《台灣各大學學生兼任助理與雇主是否構成僱傭關係的實證研究》的272份問卷中,有241名學生表示雇主給予無關論文的工作時,他們還是會執行;235名學生表示薪資主要是雇主決定好,他們只能被引導接受與否;228名學生表示遇到狀況要請假時,必須知會雇主。從三個從屬性的調查中可得知高達8成的學生符合勞動契約的條件,然而其中卻混合學習型和勞動型的兼任助理,也就是並非所有人都具有勞工權益和保障。

兼任教師成本低 年領9個月無年終

黃國昌的資料顯示,兼任教師的成本低廉,每年只能領9個月的薪水且無年終獎金。高教工會則指出,許多大專院校為了省下辦公空間、勞保、健保和退休金,縮減聘用專任教師員額,改以兼任教師取代。高教工會表示除了公私校的兼任教師鐘點費應該相同外,兼任教師也應納入勞基法保障。

兼任教師納入勞基法,還要拖多久?(黃國昌提供)
兼任教師納入勞基法,還要拖多久?(黃國昌提供)

勞動部回應,將儘速輔導學校成立校內平臺討論各校兼任助理制度,並將召開跨部會工作平臺會議,針對爭議性較大之學校聘用兼任助理進行討論、維護學生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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