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認為公教年改有違憲疑義,向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聲請釋憲。大法官認為,監察院聲請釋憲的法律並非行使調查權時所需適用的法律,與大法官審理案件法要件不符,予不受理。
立法院於民國106年間三讀通過「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監察院行使調查權,認為兩法有牴觸憲法第1條、第7條、第15條、第16條、第22條及第23條規定的情形,去年10月25日聲請釋憲。
大法官指出,監察院為行使憲法職權發動調查權,如果認為行使調查權所依據的法律(如監察法)有牴觸憲法疑義,可以聲請釋憲,但調查的目的事項並非監察權行使的對象及範圍,而僅單純為調查而調查,明顯逾越監察院的憲法職權範圍。
大法官表示,監察院在該件聲請僅以調查權為其所行使的職權,而未陳明所行使調查權的目的性權力為何,已不符大審法要件。
另外,大法官指出,監察院該件聲請顯然直接以立法院的立法本身為行使監察權的標的,依釋字第14號解釋意旨,監察院既無從對立法委員行使彈劾或糾舉權,則該案至多僅能行使調查權,無從進而行使任何監察院依憲法得行使的彈劾、糾舉或審計等目的性權力,不符合「行使職權」要件。
大法官認為,監察院主張行使調查權所生「法令違憲審查權」,足見所聲請解釋的兩項法律並非監察院行使調查權時所需適用法律,而是調查標的。該件聲請不符合「適用法律」要件,應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