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原住民族狩獵權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擬修法放寬

2016-07-07 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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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持自製獵槍狩獵,過去常因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與《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遭判刑,讓原民持有獵槍權利遭剝奪。(資料照,余志偉攝)

原住民持自製獵槍狩獵,過去常因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與《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遭判刑,讓原民持有獵槍權利遭剝奪。(資料照,余志偉攝)

原住民持自製獵槍狩獵,過去常因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與《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遭判刑。為避免原民觸法後,持有獵槍的權利遭剝奪,行政院院會今天通過內政部呈報《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修正案,為兼顧原住民生活與槍彈管制政策,原住民過去若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但非是殺人、獵殺保育類動物等重大犯罪者,未來仍可繼續持有自製獵槍或魚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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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發言人童振源表示,《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在2004年6月增列第5條之2規定,經許可持有槍砲彈藥刀械者,受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應撤銷其持有許可,目的是為了維護社會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但原住民經許可自身製獵槍與魚槍適用該法條結果,將使其終身無法再持有自製獵槍或魚槍,影響其傳統生活文化,有檢討放寬之必要。

為了讓原住民仍保有其狩獵權,行政院通過內政部修法提案,未來原住民故意犯一定刑度以上之罪,或犯罪惡行重大經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者,例如違反《野生動物保護法》之狩獵行為除非是盜採三林主副產品、保育類動物,其獵槍與魚槍持有權才會遭剝奪,其他輕罪,政府原則上將不再剝奪原民獵槍持有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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