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稱為「共乘經濟」的Uber自從進軍台灣後,由於不符合國內法規,迄今已經被交通部罰款5000多萬,如今敗訴官司又要再添一例。一名擔任Uber司機的林姓男子於去年5月遭檢舉其透過Uber app以自用小客車非法載客,被台北區監理所開罰並吊扣牌照,林男不滿上訴,自稱是提供「共乘服務」,不過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並不採信,判決林男挨罰合理。
擔任Uber司機的林姓男子於去年5月遭檢舉,其透過Uber app以自用小客車在台北市中正區非法載客,台北區監理所認定林姓男子未經過核准就擅自經營汽車運輸業,以違反《公路法》及《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開罰5萬元並吊扣牌照2個月,但林姓司機不服裁判並上訴高等行政法院。
林姓司機抗辯時表示,他並非是營業車,而是透過「共乘服務」在業餘時間開自己的車,再透過Uber app尋找順路想共乘且同樣使用app的人,他只是單純提供Uber會員共乘服務,而非針對不特定人提供大眾運輸的服務,且也不是由他向搭乘者收取乘車費。
不過,法官認為林姓司機在該次載客時,乘客以刷卡支付了130元車資,認定林姓司機確實為營業性質載客,且Uber司機是特地去某地點接客,然後前往客人指定的地方,而所謂的「共乘」是開車者與乘車者要去的目的地方向相同,兩者根本完全不一樣,因此認定監理所開罰並無不當,判決林姓司機敗訴,此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