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12日三讀通過《文化資產保存法》修正案,法條內容與聯合國世界遺產公約接軌,將文化資產分為「有形」及「無形」,並提高破壞古蹟刑責,由5年以下有期徒刑,修正為6個月以上、5年以下,併科罰金也由原本20萬至100萬元大幅提高到50萬至2000萬元。
本次修正通過後的《文資法》,共計113條,修正重點包括:保障文化資產保存普遍平等之參與權,擴大公民參與程序、新增紀念建築及史蹟類別,並針對我國特有珍貴之植物、礦物、特殊地形及自然現象等增加自然紀念物之類別,以強化臺灣土地與歷史之連結、透過學校教育體系,來實施文化資產保存教育、明定原住民族文化資產特別辦法,重視多元族群文化資產之保存、增加對文化資產保存工作之獎勵規定、提高對破壞文化資產之處罰等。
修法新增「尊重原住民族思維、價值」
此次修法也新增,辦理原住民族文化資產工作時,自應尊重原住民族之思維、價值觀及其他特殊性;原住民族文化資產保存、維護另以辦法訂定。另外,這次也增加對文化資產保存工作之獎勵,如擴大遺產稅之減免範圍,未來租用公有文化資產辦理修復時,其修復費用得減免租金,以及其他相關獎勵措施等。
落實文化資產保存 破壞古蹟最高可罰2000萬
另外,有鑑於近年文化資產常遭受不當的毀損、破壞或其他違反其保存之行為,《文資化》新條文分別依其行為程度而提高刑事處罰及行政處罰之法律責任,在刑事處罰部分,將可處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且得併科50萬元以上2千萬元以下罰金,至在行政處罰部分,亦提高其可處200萬元以下之罰鍰。
文化部指出,本次修法將聯合國世界文化遺產及非物質文化遺產等公約中,對文化資產類別定義與保存原則等規範重點,落實於法案條文中,以遵守此等國際公約之精神,使我國文化資產之保存工作,得進一步與國際接軌。
35年來最大幅度修法 盼落實文資保存
民進黨立委管碧玲表示,本次《文資法》是35年最大幅度修正,修法落實文化平等權、無償撥用、全面性暫定古蹟、絕對刑責等重大目標,今後任何公民或團體,只要用心提出事證,都可以有權要求文化資產接受審議保存;而任何人恣意破壞古蹟,就有刑責、會被關。古蹟被自燃、火災、怪手的蓄意破壞,將沒有躲藏的空間,相信未來文化資產的保存,將更有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