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事基層紅十字運動已逾廿餘年,對於保障及約束紅十字運動之專法—中華民國紅十字會法(以下簡稱會法)被廢止,只能以「百感交集」來形容當下之心境。適用會法之人,不遵守義務;只享權力,會法被廢止,剛好而已。
但是台灣紅十字會有總分支會等27個機構,不遵守會法規定者,其實只有總會;尤以最高權力機構—全國會員代表大會代表產生方式違法;產生一言堂之理、監事會,致使人事、經費,均任由主事者隨心所欲操作;背離民眾期待與社會觀感,成全民撻伐之焦點;被迫走上廢法之途,總會應無怨言。但,確實對不起長期支持紅十字運動之捐款民眾及無私奉獻的志工朋友。
新北市紅十字會,廿多年來在體制內吶喊改革;尋求自破以求生。但,得不到該有之回應與奧援;且,總會一意孤行、不聽聞民意、不接受改革。如今,面臨廢法之窘境,吾等也只能以「塞翁失馬焉知非福」之心態來接受;並秉持「任何結果就是最好的結果」之心胸,接納社會期待與民眾觀感;更以「亡羊補牢,猶未晚矣」之心境;大破大立,浴火重生。
鑒於105年5月23日「行政立法政策協調會報」決議:目前紅十字會運作雖有問題,但對慈善活動或國防後勤仍有助益,有其存在必要,只是運作方式要適當處理。筆者以資深紅十字運動基層工作者之立場,有一些願望與觀點如下:
一、近程(一年內):三個月內由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等成立整理小組。整理總會財物,因總會之ㄧ分一毫,均來自民眾捐獻。並同時以全國各分支會組成聯合會;並由政府、民間共同推舉德高望重且能奉獻之領導人,即時接替總會之業務;因世事無常,平日須有急時之準備。
二、中程(二年內):解除專法限制後,紅十字會可能如雨後春筍般四處林立。再依循國際四大社團之組織、運作模式,成立統籌全國紅十字運動之唯一機構;以符合國際紅十字運動之統一原則,且與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之公民結社自由理念一致。
三、長程(三年內):以台灣名義進入紅十字國際組織。
(作者為新北市紅十字會會長)
紅十字總會聲明:行事一向守法 可受公評
民主法治時代,個人、團體及政府皆需遵守法令,依法行事。本會行政、業務、財務、選舉等等皆依法而行,若違法逆施,怎不見主管機關內政部及衛福部查辦?又怎能同意備查歷屆理、監事會議及全國會員代表大會會議紀錄?又怎會核發歷任會長當選證明書呢?
紅十字會總會理、監事,除政府指派之當然理監事外,其餘皆為紅十字會的會員,且任期均為4年,此乃強制規定,不得任意延長,業經張某於8年前提出之訴訟,經三審判決確認在案,均無所謂非法之情事。過去16年台灣兩度政黨輪替,總會依法四次屆期改選,從未因政權更迭而延後。
此外,總會幾年來戮力改革,曾分別於100年及103年提出修法意見,卻未見張某支持。101年總會召開全國會員代表大會時,張某甚至動粗,蛋砸陳長文前會長,因此被控妨害名譽、傷害等罪,遭法院依傷害罪判拘役50天,得易科罰金5萬元,必須登報道歉。張某連任四屆會長,掌理會務,卻先後遭民眾告發,總會不得不處理,也因此與張某結怨多年。
台灣是法治國家,紅十字會總會凡事依法行事,是獨立、中立的人道組織,不該有任何政治力介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