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行政院長陳冲投書媒體,指擁有居所是人的基本人權,因此,地方政府課房屋稅,有違憲之虞。對此,北市府財政局長陳志銘一早出面回應表示,《房屋稅條例》是特別法,優於《土地法》的普通法,且大法官已釋憲,沒有違憲問題。對於外界質疑房屋稅與地價稅重複課稅,他表示,現行法定要用「房屋買賣價格」減除地價,但實務上難行。
對於違憲的質疑,陳志銘表示,陳冲所提《土地法》187條「建築改良物為自助房住房屋,免予課徵」,陳指出,《土地法》是普通法,《房屋稅條例》是特別法,基於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因此率先引用《房屋稅條例》中對於房屋課徵稅的條文,沒有疑慮,此外,大法官在民國81年,大法官解釋釋字369號已經解釋過了,應是沒有違憲問題。
陳志銘表示,房屋稅是可以檢討,但現階段還沒有到廢除的地步,這是北市府的想法。
依照《房屋稅條例》11條規定,房屋評定現值是由「房屋構造標準單價」、「折舊率及耐用年數」,以及「房屋街路等級調整率」3項構成公式的因子,作為調整房屋稅的準據。
台北市財政局:房屋評定基礎,不能只針對同一項
對於外界質疑,房屋稅中採計路段率,會與地價稅「重複課稅」,陳志銘表示,房屋稅的課稅基礎是房屋評定現值,而房屋評定現值的評定基準又有三個,分別為「房屋標準構造單價」,「折舊率及耐用年數」,以及「路段率」,台北市未來一定要針對三個同步檢討,不能只針對單一項。
他說,按照《房屋稅條例》11條規定,減除地價這件事情,大家都只看到條文的後面有「減除地價」文字,條文前面還有「『房屋買賣價格』減除地價」,但沒有人去提「房屋買賣價格」,他說,由於「房屋買賣價格」在實務課稅上有難度,因缺乏全國房屋買賣完整資料庫,所以現行是用評定價格取代做為課稅的基礎,但仍應回到房屋買賣價格才是正確的來源。
陳不諱言,《房屋稅條例》11條中第三項所說「按房屋所處街道村里之商業交通情形及房屋之供求概況,並比較各該不同地段之房屋買賣價格減除地價部分,訂定標準」,但在實務上,只考慮「商業交通情形及房屋之供求概況」部分,對於「房屋買賣價格減除地價」部分,在實務上很難做到。
不過,基於財政部與內政部目前考慮走房地合一的「財產稅制」,稅基稅率都將重新檢討,不動產稅制規範也將有變動的可能。
對此,台北市長柯文哲今日透露,在9月中旬會開一個台北市房屋政策的研討會,將針對公宅、租金補貼、房屋稅、社會福利政策檢討,牽涉到4個局處,他知道房屋稅、地價稅大家很關心,現在各局處都在找各個市政顧問團體諮詢,要一整包處理這件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