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海仲裁結果出爐後,菲律賓大獲全勝,而這樣勝利的背後其實是來自對國際海洋法公約的熟捻與外交佈局。一般而言,兩國間在國際海洋法上有任何的爭端,通常經過彼此協商或者雙方合意下提到仲裁法庭或相關的國際法庭接受仲裁。以國際現實來看,中菲雙邊協商對中國是最有利的,但究竟菲律賓何以單方面,未經過與爭端當事國-中國的合意就能向常設仲裁法院提起對中國的仲裁請求,強行讓中國也加入仲裁呢?魔鬼藏在公法的細節裡。
首先在菲律賓決定對中國向常設仲裁庭提起仲裁之前,兩國就常為了位於南海的黃岩島主權爭奪不休,在2012年發生了較為嚴重衝突的黃岩島事件,中國在黃岩島的雙邊外交談判破裂後,更加強硬的作為,反而讓菲律賓有機會將南海爭端帶到國際仲裁庭上。
根據國際海洋法公約第二七九條-各締約國必須以“和平”的方式來解決任何爭端。公約第二八六條規定,當各締約國訴諸各種和平手段都無效解決爭端時,經爭端任何一方請求,皆可提到國際海洋法法庭、國際法院、特別仲裁法庭或仲裁法庭解決爭端。而菲律賓與中國間,在南海的島礁爭端協商未果的情況,正符合上述公約向仲裁法院提起仲裁的條件。不僅如此,依據附件七規定中提到爭端各方皆可向法庭提供一切有關文件和情報,使法庭在必要時能夠傳喚證人或專家和收受其證據,並視察同案件有關的地點。反觀中國對此次仲裁是採取所謂的「不參與、不接受、不執行」的三不政策,先不論九段現在國際法上的效力與島礁判決依據,居然在仲裁庭判決結果出來前就自行放棄一切在仲裁庭上為己方立場辯護、提出證據的權利,結局自是不如人意。
此外,中國在不管事前或事後作為僅凸顯在國際法理與外交上的無理與蠻橫,只讓周邊國家更加敵視戒備。小國在面對大國角力時,善用國際社會、國際媒體與國際法來作為平衡國力懸殊與談判籌碼的工具,中菲南海仲裁案典型是一個小蝦米扳倒大鯨魚的實例。儘管美國不是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締約國,面對國際海洋法公約顯然非常熟練,不可諱言,菲律賓此計也是來自美國的國際法律師團背後的指點。可見無論國家實力大小,如何謀取國家利益,靠的不只是軍事經濟上的硬實力,是否能善用國際法也是很重要的指標之一。
*作者為中興大學國際政治研究所碩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