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投書:從消費者角度,航空業罷工預告期是必要

2019-07-02 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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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認為,罷工屬於勞資間的問題,沒有必要造成消費者傷害,消費者民怨不該成為資方也不該成為勞方的相互威脅的籌碼工具。(資料照,盧逸峰攝)

作者認為,罷工屬於勞資間的問題,沒有必要造成消費者傷害,消費者民怨不該成為資方也不該成為勞方的相互威脅的籌碼工具。(資料照,盧逸峰攝)

我是被取消航班的當事人,也是被最直接影響到的旅客,我在5月罷工投票都還沒開始就購買,本文沒有要表達挺罷工或反罷工,身為無辜消費者命不好,無端捲入勞資間的戰場,目前輿論風向大多都是站在勞資雙方間做評論,鮮少有站在消費者(第三人)角度理性思考本次長榮罷工事件,故我想以身為消費者的角度來單純討論我國航空業罷工預告期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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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罷工預告期?

依據《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4條第3項規定,自來水、電力、燃氣、醫院、銀行等行業,一旦罷工可能會影響到大眾生命安全、國家安全或重大公共利益,因此這些在行業要罷工之前,必須經過勞資雙方約定「必要服務條款」,讓這些行業就算罷工,也能有最低限度的人力來維持基本運作。

各國對於「罷工預告期」則有不同規定,加拿大規定17天、愛爾蘭14天,日本10天、英國7天、法國2天、南非2天。美國雖無預告期,但必須先經過調解,罷工前還有30天的「冷卻期」。

而各國航空業最低服務運量,南韓最低服務運能,國際線80%、國內線50%;法國為轉機航線必須維持50%;義大利禁止針對跨洋、跨洲際飛行之航段罷工。

我國需要航空業罷工預告期?

日本規定運輸業、郵政、電力、通信、自來水、瓦斯、醫療、公共衛生等行業,罷工前10天必須向主管機關預告。

而我國並未將航空等運輸業包含在影響大眾生命安全、國家安全或「重大公共利益」的行業內,然而航空運輸業真的跟「重大公共利益」無關嗎?

從兩個方向做思考:

1.地理位置

灣,四面環海,倘若航空運輸停擺或受到嚴重影響,除非坐船否則根本無法出國,然而我國船運行業並不發達,無法與歐洲大陸等國,擁有發達且相通的鐵路、水路運輸網相提並論。

2.是否有足夠的替代方案作為考量

雖話說儘管長榮航班遭取消有其他航空公司可選擇,惟即便簽轉至其他航空公司航班,受影響的旅客也不可能全部消化的完,且罷工發生後一位難求,他航機票價狂翻3~6倍以上,這也難道也算合理替代方案?

20190629-長榮航空空服員罷工事件,於29日下午經工會成員投票同意後由工會代表與資方進行團體合約簽訂協商,雙方已有初步共識,並暫定於下周二早上進行下一步協商,工會成員隨即於桃園市政府一樓召開記者會並宣布罷工將持續。(陳品佑攝)
長榮航空空服員罷工事件,於29日下午經工會成員投票同意後由工會代表與資方進行團體合約簽訂協商,雙方已有初步共識,並暫定於7月2日早上進行下一步協商,工會成員隨即於桃園市政府一樓召開記者會並宣布罷工將持續。(陳品佑攝)

以削弱罷工力道為由反對罷工預告期?

我國要「合法罷工」,依法有個門檻:1.首先必須由工會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2.送主管機關進行「勞資調解」,調解不成,3.還得先經過工會會員「罷工投票」,過半會員同意才能罷工,因而網路上不少人認為從申請調解到正式罷工,其實本來就有預告罷工的效果,受影響的旅客都是毫無關心長榮罷工的消費者

然而到底何謂正式預告起算之時點?

我認為應該從罷工票通過始起算,否則前面的罷工投票預告以及罷工投票期間,都只是勞資間談判的一種手段、一種宣示性的籌碼,以消費者角度可得確定將要罷工的時間就是67宣布罷工投票通過當下,所以不該以你應該知道可能會罷工而不該買長榮為由,要求受影響的消費者自行承擔而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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