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被取消航班的當事人,也是被最直接影響到的旅客,而我在5月罷工投票都還沒開始就已購買,本文沒有要表達挺罷工或反罷工,身為無辜消費者命不好,無端捲入勞資之間的戰場,目前輿論風向大多都是站在勞資雙方間做評論,鮮少有站在消費者(第三人)角度理性思考本次長榮罷工事件,故我想以身為消費者的角度來單純討論「我國航空業罷工預告期的問題」。
什麼是罷工預告期?
依據《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4條第3項規定,自來水、電力、燃氣、醫院、銀行等行業,一旦罷工可能會影響到大眾生命安全、國家安全或重大公共利益,因此這些在行業要罷工之前,必須經過勞資雙方約定「必要服務條款」,讓這些行業就算罷工,也能有最低限度的人力來維持基本運作。
各國對於「罷工預告期」則有不同規定,加拿大規定17天、愛爾蘭14天,日本10天、英國7天、法國2天、南非2天。美國雖無預告期,但必須先經過調解,罷工前還有30天的「冷卻期」。
而各國航空業最低服務運量,南韓最低服務運能,國際線80%、國內線50%;法國為轉機航線必須維持50%;義大利禁止針對跨洋、跨洲際飛行之航段罷工。
我國需要航空業罷工預告期?
日本規定運輸業、郵政、電力、通信、自來水、瓦斯、醫療、公共衛生等行業,罷工前10天必須向主管機關預告。
而我國卻並未將航空等運輸業包含在影響大眾生命安全、國家安全或「重大公共利益」的行業內,然而航空運輸業真的跟「重大公共利益」無關嗎?
應該從兩個方向做思考:
1.地理位置
臺灣,四面環海,倘若航空運輸停擺或受到嚴重影響,除非坐船否則根本無法出國,然而我國船運行業並不發達,無法與歐洲大陸等國,擁有發達且相通的鐵路、水路運輸網相提並論。
2.是否有足夠的替代方案作為考量
雖話說儘管長榮航班遭取消仍有其他航空公司可選擇,惟即便簽轉至其他航空公司航班,受影響的旅客也不可能全部消化的完,且罷工發生後一位難求,他航機票票價狂翻3~6倍以上,這也難道也算合理替代方案?
以削弱罷工力道為由反對罷工預告期?
我國要「合法罷工」,依法有三個門檻:1.首先必須由工會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2.送主管機關進行「勞資調解」,調解不成,3.還得先經過工會會員「罷工投票」,過半會員同意才能罷工,因而網路上不少人認為從申請調解到到正式罷工,其實本來就有預告罷工的效果,受影響的旅客都是毫無關心長榮罷工的消費者。
然而到底何謂正式預告起算之時點?
我認為應該從罷工票通過投始起算,否則前面的罷工投票預告以及罷工投票期間,都只是勞資間談判的一種手段、一種宣示性的籌碼,以消費者角度「可得確定」將要罷工的時間就是6月7日宣布罷工投票通過的當下,所以不該以你應該知道”可能”會罷工而不該買長榮為由,要求受影響的消費者自行承擔,而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