於早在半年前連罷工投票預告都還沒開始時就購買機票的旅客而言,要求其自認倒楣,顯非合理。
預告期的確會削弱罷工力道,可這是正確反對預告期的理由嗎?
大家應該回到為什麼需要確切罷工預告期,罷工預告期目的只在於讓受服務的人民可以及早因應,而不是讓雇主可以及早防範,也不是削弱罷工力道。罷工是屬法律賦與勞工的權利,但站在保護消費者立場,對於涉及牽連廣大大眾交通運輸事業的勞工罷工權利,應規定合理預告期間制度,讓消費者能有適當反應期。
罷工被視為勞方唯一手段跟只好突襲消費者這是兩回事
本次超過2000位以上長榮空服員罷工,假使工會明確預告下週哪一天確定要開始罷工,長榮航空公司也無法調派人力繼續完成所有航班,依然會造成營業虧損,而這段時間反而可以讓預計受影響的旅客轉簽(長榮航空公司還是必須自掏腰包購買他航公司機票)緩衝,減少對消費者、旅行社的衝擊,這樣戰場就只會留在勞資之間,而不會把廣大無辜消費者脫下水。
除非勞方擺明就是要利用消費者的民怨來對資方施壓,相反的資方也會想把民怨導向空服員(取消證明上的備註欄以及目前於輿論主流風向),但難道身為第三人的消費者就活該未經過同意就成為勞資間談判較量的籌碼?
行政院消保處代表也曾支持修法加入預告期,如果無法訂定預告期,至少把大眾運輸列為「勞資雙方應約定必要服務條款」的行業,工會才可以宣告罷工。
罷工屬於勞資間的問題,沒有必要造成消費者傷害,消費者民怨不該成為資方也不該成為勞方的相互威脅的籌碼工具。
*作者為法律系學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