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投書:為抵抗專制,我們放任專制,真沒問題?

2019-07-05 0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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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表示,放眼香港,回望台灣,我們是否忽略了自己根本也面臨當權者恣意擴權的風險中而渾然不知?。(資料照,美聯社)

作者表示,放眼香港,回望台灣,我們是否忽略了自己根本也面臨當權者恣意擴權的風險中而渾然不知?。(資料照,美聯社)

香港修例爭議滿城風雨,一時之間,聲不聲援香港成了民主自由等普世價值陣營的識別證,香港問題除了是價值辯證的議題,也是台灣政壇搶佔道德高地的捷徑。了解與關注自然重要不過,香港情勢走向不僅關乎七百多萬港民在一國兩制衝擊的未來、也牽動風起雲湧的兩岸局勢,更是後冷戰時期中美大國角力中的一個熱點。然而,若香港的矛盾衝突成了政客的選票工具,吾人不禁替香港朋友感到惋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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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香港問題,不能只是看熱鬧,整日打喊「反送中,撐香港」等激情口號,熱情一過,不流行了,便默默淡出。事實是,緊張局勢沒有衰減,7月1號晚上,抗議群眾衝擊立法會,再次為其政治生態的困境吹響了嘹亮的號角,方方面面難以預測,惟明確的是,戰場不侷於此,未來的路上,香港還有《國歌法》、《明日大嶼》以及《基本法二十三條》等爭議性完全不亞於今次的重大挑戰。而港人憂慮與質疑的出發點,實切地聚焦於國家高權對高度政治性法律的解釋空間,諸如「侮辱貶損」、「危害種族」、「國家安全」與「煽動顛覆」等易於羅織構陷的罪名,這是港人對法治的堅持。

放眼香港,回望台灣,我們是否忽略了自己根本也面臨當權者恣意擴權的風險中而渾然不知?

回頭檢視數十年來的修法沿革,為避免法律再次成為打擊異己的手段,我們走過了哪些。

1991年5月17日,立法院三讀通過廢除《懲治叛亂條例》,同月22日正式由李登輝宣告廢止;1992年2月29日,刑法一百條研修小組決議,刑法一百條修正,只有暴力行為才構成內亂罪。民進黨黨團重申廢除立場。同年5月15日,立法院表決通過刑法一百條修正條文,基本上排除了當權者專斷織構政治犯罪狀的可能。

前總統李登輝。(新新聞資料照)
前總統李登輝。(新新聞資料照)

1998年1月23日,釋字第 445 號:「…集會遊行法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違反同法第四條規定者,為不予許可之要件,乃對『主張共產主義或分裂國土』之言論,使主管機關於許可集會、遊行以前,得就人民政治上之言論而為審查,與憲法保障表現自由之意旨有違…。」

回顧過往,即便強敵窺伺,國際局勢動盪,前人沒有忘記要將法律帶往公正的體制正軌。「我們的民主自由是前人的血淚換得的」,這話如今大家朗朗上口。幾十年來,我們極力修正與揚棄威權體制下被當權者作為人權箝制、異議壓制的解釋工具,如今,我們用近乎一樣的理由,一樣的說法讓利刃重回掌權者手中,唯一的區別只有掌權者換了人,部分還是當初爭取民主自由的同路人。

 6月18日,立法院通過修正《公民投票法》部分條文,新增公投不得綁大選,於中華民國110年起,每兩年舉行一次公投。隔日,立法院臨時會三讀修正通過「國安法」。新法規定,意圖危害國家安全,為大陸地區發展組織者,可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重可處1億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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