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刑法第5條規定:觸犯我國刑法內亂、外患、毒品、縱火、海盜及利用將虛偽資料輸入電腦得財產不法利益罪(電腦詐欺罪)等犯行之人(刑法第339條之3第二項規定參照)。無論此人在世界任何地方犯罪,只要他一入境,我國均對此人有刑事審判權。這是國際公認的「長臂管轄權」。
華為子公司,幾年前在香港與伊朗作生意,事後並將虛偽資訊輸入電腦,隱瞞此事,觸犯美國的電腦詐欺罪。所以美國依美加間之引渡條約,於去年12月初,要求加拿大代為逮捕華為公司副董事長孟晚舟,並引渡美國。孟晚舟在加拿大被逮捕,準備依法引渡美國受審,就是因為美國依相當於我國前述刑法第5條及第339條之3第二項規定,主張長臂管轄權的結果。
在此中美貿易戰開打之際,美國出此招,中共大為光火。推想中共在研究後發現:美國可以這麼幹,中共就不行嗎?只要小小修改香港送中條例,就可以把過境香港的美國跨國公司負責搞到中國受審,豈不快哉!
這很可能是中共起心動念,要修改「送中條例」的初心。可能執行者好心辦壞事,先以台灣的港人在台凶殺案,不能移送台灣受審作為藉口,又把長臂管轄權的範圍弄的太寬(對比一下,我國刑法第5條即明),竟然包括25項各式罪名。
香港為什麼要推「送中條例」修訂,不重要。重要的是中共沒想到,港人在英美法治下生活二百年,「司法獨立」在港人心中根深蒂固,是港人迄今仍願在香港安身立命的基準點。更何況香港這幾年不斷發生香港自由派出版者,被自動出現在中國接受審判的事件,香港人心早就惴惴不安。中共此時突然要偷壘得分,卻撩撥到港人「司法獨立」敏感神經,啟動港人「自我防衛」心理機制。當然搞得香港人人自危,才有此反送中百萬人大遊行。
綜合上情研判,中共急推「送中條例」的原因是,中美對撞,美國修理華為,中共想反制,如此而已。但眾所週知,中共的司法要為中國共產黨服務。換言之,就中共立場言,司法為政治服務,理所當然。而此點對英美法制下的香港人而言,「司法獨立」無比重要,不容逾越。修定「送中條例」,因此成為港人與中共衝突,爭取「司法獨立」的導火線。
「司法獨立」為什麼如此重要?
要談司法獨立,先由領事裁判權切入。領事裁判權是指:外國人在清帝國領域內犯罪,應由其所屬國領事,依其本國法審判。請問為什麼1842年以後,清朝與歐美各國簽約時,均有如此羞辱性的領事裁判權條款?
因為當時歐美國家,一致認為清帝國的刑事審判制度,是法官兼原告的包青天式審判制度。這根本就是球員兼裁判,被告不會有接受公正審判的機會。而公正審判的前提是司法獨立,法官只代表國家,依據法律與良知、良能判決個案,不受任何人干涉(包括行政首長)。這個理由,現在講來都理直氣壯。清朝政府只有乖乖接受:在清帝國司法沒有獨立前,外國人在華享有領事裁判權的屈辱性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