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今(4)日召開記者會,針對昨晚勞動部邀請長榮勞資雙方針對團協相關法律文字交換意見,工會表示,為加速日後協商進行,同意接受對等的和平義務,團協期間不會再就本次罷工訴求發起罷工、離島航線不罷工;但工會也再度強調,反對長榮航空公司拿和平義務之名,行秋後算帳之實、反對罷工預告期,同時也不會放棄罷工權。
工會指出,上月和長榮航空董事長林寶水會面後,雖就工會訴求達成部分共識,未料6月29日、7月2日兩次協商,仍舊無法簽訂團體協約,原因在於資方面對工會訴求的「禁止秋後算帳」提出數項和平義務條款,規定嚴苛、萬一簽下反而會讓工會未來有更多被秋後算帳的空間,然而基於加速協商進行的角度,工會院同意部分事項,主動釋出善意。
針對長榮航空公司的和平義務條款,工會今日公開5大宣言:
第一, 本會同意遵守團體協約法第23條之規定,於團體協約約定期間,不會就這次罷工訴求再發起罷工。
第二, 為確保國人疏運,工會願對長榮航空公司主動釋出善意,同意離島航線不罷工。
第三, 團體協約法23條對和平義務已有明確規範,長榮航空公司卻故意擴大解釋,意圖限縮工會和工人的言論自由,要求工會另簽不得詆毀、污衊公司/股東或霸凌排擠其他員工等條款,然工會言論本來就受法律約束,若有違法言行自可交付法律,該條款定義模糊,讓工會日後動輒得咎,不禁讓人懷疑公司是「拿和平義務之名,行秋後算帳之實」。
第四, 長榮航空公司的和平義務要求工會在團體協約約定期間,放棄罷工權、放棄工人最後的武器,不管公司發生什麼惡劣的變化,工會都不能罷工,放棄等於是讓工會無力自保,形同割地條款。
第五, 團體協約的效期一般只有3年,但長榮航空公司卻要求簽署超過團體協約效期、永遠的罷工預告,十分不合理。且台灣有關罷工之勞動法令已相當繁瑣,以這次罷工為例,從召開107年12月7日召開會員代表大會到108年6月20日發動罷工為止,走完整個法令程序,就歷時超過半年,長榮航空公司要求再增設一個月的罷工預告期,還需告知罷工明確的起訖期限和相關罷工計畫,等於讓長榮航空公司面對罷工時可以作足準備,讓罷工難上加難,剝奪工人最後與資方對抗的武器。
工會呼籲,希望長榮航空公司看見工會主動釋出善意的部分,並與工會共同建立對等的和平義務,不應藉故擴大甚至扭曲解釋,限縮言論自由,更不應該「拿和平義務之名、行秋後算帳之實」,才能真正讓勞資關係在罷工後有和解的可能,望長榮航空公司盡速出面協商,讓罷工早日落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