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在台北捷運中山站以類似鄭捷手法隨機行刺4人的郭彥君,一審原輕判3年,高等法院後改認定其以「造成最大傷亡」為目標,殺人犯意明顯,重判12年,經上訴後,28日下午遭最高法院駁回定讞。
郭彥君2015年在中山捷運站隨機刺傷4名乘客,一審認為他與被害人無結仇、無殺人犯意,僅依4個傷害罪輕判3年徒刑;之後,檢方上訴要求應依起訴的殺人未遂罪論處,高等法院審理認定2傷者險遭刺頸,改依2個殺人未遂罪、2個傷害罪,加重判處郭彥君12年徒刑,最高院28日維持二審判決定讞。
判決書指出,郭彥君為了發洩情緒,2015年7月20日晚上在超商偷水果刀,刻意往捷運站人潮眾多地方近距離隨機行刺,砍傷4名民眾,郭彥君與5名保全、楊姓站長及民眾對峙數分鐘後才遭壓制,警方抵達現場後將他上銬帶走,被捕時還說「如果沒有人阻止,會繼續殺到全部的人死光」,可見犯後無悔意,基於殺人犯意而持刀揮刺,惡性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