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共諜案頻傳,國家安全情報工作出現漏洞,不僅國家安全受到嚴重威脅,部分涉嫌叛國的罪犯,更有因為量刑過輕或繼續享有優渥退休待遇致爭議不斷,部分輿論將矛頭指向國軍武德淪喪及國防部無處置作為!
透過<Google新聞> 追蹤風傳媒
其實這個說法模糊了問題焦點,筆者依國防部處置作為及司法判決兩方向來說明。
首先解釋,國防部並非無處置作為,據了解,國防部自2012年迄今,配合國安團隊已陸續偵破24起共諜案件,而其中近8成係官兵發掘可疑線索,主動循系檢舉反映,配合檢調機關偵除不法,顯示絕大部分的官兵均具備保防安全工作素養與敵情警覺,並能主動發掘生活與工作周遭異常,有效阻斷敵人企圖。
再從共諜案司法判決來觀察,我國對於間諜行為之處罰在《刑法》、《陸海空軍刑法》、《國家安全法》、《國家機密保護法》及《國家情報工作法》內均有規範,惟規範主體有別、保護對象各異、刑度亦有輕重。然理應收遏阻之效的法律,卻有著潛藏的問題點。筆者整理近年共諜案之司法判決,從2014年的「張祉鑫案」回顧說明。
前海軍大氣海洋局政戰處中校處長張祉鑫,於擔任軍職期間填表加入中國共產黨,並多次與對岸人員在第三第接觸,已被最高法院於2014年定讞15年刑期。(取自張祉鑫臉書)
海軍大氣海洋局中校政戰處前處長張祉鑫任內加入共產黨,軍事法院依為敵從事間諜活動直接利敵罪判無期徒刑,張上訴後因《軍審法》凍結,案件移交二審高雄高分院審理,改依預備犯處徒刑6年,當年的輕判在輿論上引起一陣譁然!之後最高法院於2014年判刑15年定讞。
而前國防部軍事情報局上校羅奇正遭中國吸收擔任共諜,歷審均判無期徒刑,最高法院認為羅危害國家利益惡性重大,不過更二審時自白犯行,因此支持更二審見解,依《陸海空軍刑法》第十七條「為敵人從事間諜活動」罪判他18年有期徒刑、褫奪公權6年,全案於2015年定讞。
今年,媒體形容之史上最大共諜案,中國大陸解放軍上尉鎮小江吸收台籍退役飛官案,最高法院依違反《國家安全法》的發展組織罪,判處陸軍退役少將許乃權2年10月徒刑,另同案被告鎮小江於法院二審時被判刑4年定讞。
發現了嗎?其實問題在於軍民「刑度落差」過大,以及《軍審法》凍結後,總因「定義不明」的法源而判出天壤之別的結果。
還記得,行政院在2013年時才通過《國家情報工作法》修正草案,加重非軍職人員從事間諜行為的刑度,最高可處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以達嚇阻目的。為何修法?因過去國防部軍事情報局上校羅正奇共諜案處無期徒刑,但同案雙面諜羅彬因不具軍人身分僅判刑三年半,軍民刑度差別過大,因此行政院修法加重非軍職人員從事間諜行為的刑度。
現在看眼前的鎮小江案之司法判決,難道不是自相矛盾、自打嘴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