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投書:關於酒駕,我們可以做得更好

2016-08-07 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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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在酒駕肇事傷亡統計雖呈現「連年遞減」的趨勢,然直至去年為止,年度137起肇事事件中,仍有142人命喪黃泉。作者認為透過我國行政處分與刑法二法,分頭進行修正,應能更有效地降低酒駕肇生的頻率。(資料照,取自交通部)

我國在酒駕肇事傷亡統計雖呈現「連年遞減」的趨勢,然直至去年為止,年度137起肇事事件中,仍有142人命喪黃泉。作者認為透過我國行政處分與刑法二法,分頭進行修正,應能更有效地降低酒駕肇生的頻率。(資料照,取自交通部)

近日媒體報導酒駕事件層出不窮,昨(1日)天早晨1名機車騎士撞死運動婦人,其酒駕行為已非初犯;7月30日,蘇花公路上的小黃駕駛,也在酒精作用後駕車,奪走了2名單車騎士的生命,報導描述駕駛車內佈滿酒罐,疑似邊開車邊喝酒;而7月火紅的「紅珊瑚」遊覽車火燒車事件,經檢方相驗後更指出駕駛在肇事時,呼氣酒精濃度已達每公升1.075mg,遠超出現行罰則底線0.25mg的闕值,令人直呼不可思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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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內政部警政署公布2004年至2015年酒駕肇事數據來看,我國在酒駕肇事傷亡統計雖呈現「連年遞減」的趨勢,然直至去年為止,年度137起肇事事件中,仍有142人命喪黃泉,亦有59人因此蒙受程度不等的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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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自酒與社會責任促進協會,作者提供)

從法規上來看,我國刑法第185條之3為《不能安全駕駛罪》,其自1998年增訂以來,業已歷經2008、2011與2014年的三次修正,而修法的原因亦可從上表中2006年度的死傷人數看出端倪,該年度因酒駕致死者竟高達727人,這也是為什麼時任立委立委謝國樑、徐中雄、黃偉哲等人在當時會積極倡議加重刑罰,而後道路交通管制條例對酒駕肇事的罰鍰亦有所上修。

然而,筆者認為即便現行法規已經過數次修正,仍有極大的強化空間,以下將分別以我國與日本,就行政處分與刑罰二部分探討之。

行政處分部分,我國在道路交通管制條例當中,亦針對駕駛車種與駕駛人酒精濃度劃分4個級距,而有所不同罰鍰金額,最高可至78,500元。而在日本,根據警察廳法規所述,是不分車種,僅以呼出酒精濃度0.15mg/L至0.25mg/L與以上作為2分野(其稱為帶酒氣駕駛與酒醉駕駛),達標者一律嚴逞。於此筆者認為應立法修改車輛種類規範與呼出酒精濃度級距,簡化酒駕標準判斷。

從罰則來看,我國根據刑法185條之3規定,酒駕肇事未致死者判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罰金20萬,而致死者則判刑3至10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回過頭來看看日本,2009年新法通過後,在尚未構成死傷的狀況下,只要被抓到酒駕,是駕駛人本身、車內同行人員以及車輛提供者,均會重罰。由下表所示,可以發現駕駛人與車輛提供者所易科的罰金甚至是一樣重的,而且這還僅是酒駕遭取締,未肇事的罰則。若肇事致死,依日本刑法208條之2規定,未致死者最高可處15年有期徒刑,而致死者則是面臨至少1年,並未規定最長服刑年限的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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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自日本警察廳,作者提供)

至於這樣的罰則是否有用呢?從帳面上來看是確實能遏止酒駕行為的,該法自平成21年(2009年)通過以來,日本警察廳交通局的公開數據來看,酒駕肇事的案件是連年遞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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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自日本內閣府,作者提供)

檢視我國酒駕行政與刑法二則,若非致死最多僅可處罰鍰新台幣9萬元,更可以「拒絕受檢」當作理由,繳交9萬元罰鍰了事。這樣的金額對部分酒駕人士而言,根本是九牛一毛!且依照過去研究指出,酒駕過一次後,幾乎可作為累犯(DUI Recidivism)的指標。我們的政府對酒駕議題應可做得更好!

依此,筆者認為,透過我國行政處分與刑法二法,分頭進行修正,應能更有效地降低酒駕肇生的頻率。在行政法方面,應簡化道路交通管制條例內,酒經濃度與載具分級標準;而在刑法方面,除加重個人刑責與易科罰金外,同行人與具道義責任的關係人,均應列入法律裁量範圍內。

*作者為自由譯者,嗜好社會運動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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