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份幾十萬的委外研究計畫,變成讓全校列為「黑名單」,無法承攬公部門相關計畫,這樣的行政處分,到底有沒有違反比例原則?在淡江大學停權事件,主管政府採購法的公共工程委員會,也覺得相關規定太過嚴苛,為了避免斷了公私立大學的生計,工程會準備修改《採購法》,未來將採計點方式,累積一定點數以上,才正式公告為「不良廠商」。
從10萬以下的小型採購,到數百億元的大型標案,政府採購法對於違約的廠商,到底該祭出多嚴厲的懲罰,一直是公法法界討論的議題,淡江大學控告行政院國土辦的案例,在台灣也並非首例。
高雄某國立科大 也曾提行政訴訟
工程會表示,2011年高雄某國立科大,參與高雄某促參OT案前置作業委外規劃案,當時該顧問標契約價金僅49萬元,依約須在同年6月1日前完成「委外經營招商作業」,但該校未於期限內完成,遭委辦政府解約,據了解,當時該機關原本準備將該校列入政府採購公報的「不良廠商」,該校於是提起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最高行政法院:為49萬元損失8、9億元 違反比例原則
據了解,最高行政法院認為,國立大學本身即代表公益,且近3年來建教合作案件金額高達8、9億元,違約的政府採購金額僅為49萬元,該校若因委外規劃案違約,被列為拒往黑名單,將對該校造成重大損失,違反比例原則。
淡江提行政訴訟 工程會「可以理解」
工程會官員表示,上述案件經過行政法院審理後,行政機關最後並沒有將該校呈報為「不良廠商」,因此不影響該校日後參與委託研究案,對於淡江這次決定走上行政訴訟,工程會「可以理解」。
官員表示,這次研究案的委辦單位行政院國土辦,其實立場非常為難,如果不將淡江列為「不良廠商」,一定會遭外界批評「圖利」淡江,但如果呈報的話,又會影響淡江全校教師的生計。
政府採購法將採記點 累計3點拒絕往來1年
工程會官員表示,為了避免上述違反「比例原則」的裁罰再度發生,工程會7月底已完成《政府採購法》修法,將修改採購法第103條規定,不良廠商停權處分,將以「情節重大」為限,公私立大學一定金額以下的小型違約,將改以記點方式處罰,累計達3點始予以拒絕往來1年。
「不過,上述修法須待立院通過,在此之前,淡江若要承攬委託研究案,還是會受到影響。」官員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