尋無死者屍體、刑求逼供、證物在起訴後即被警方搞丟的情況下,也能判死刑?今(26)日來自亞洲7國法官於台大法律學院舉行「模擬亞洲人權法院」審理全台被關押最久死囚之「邱和順告政府案」,審視程序有無違反人權標準。而曾經指出邱和順案高度有冤之前監委李復甸本日以鑑定人身份到場,談起邱和順案經歷刑求不當取證、證物不當處理等狀況,李復甸引述聯合國人權宣言強調,「良心,是所有人權案件出發的基礎。」
身為「台灣司法史上遭羈押最久死刑犯」,邱和順被控罪名係1987年保險員柯洪玉蘭分屍案、新竹學童陸正遭綁架撕票案。雖邱和順於1988年遭判死刑以來經歷11次審判、於2011年死刑定讞,本案遭視為高度有冤,包括聲紋比對不符、被害人相關證物在當事人遭起訴後莫名消失、退休員警出面證實邱和順曾遭刑求灌辣椒坐冰塊等。
而本次模擬亞洲人權法院,審理重點並非在討論邱和順是否有罪,而是在「程序」是否符合國際人權標準,從被告翻轉為原告的邱和順指出,刑求與證據問題已違反了公民與政治權利公約第14條關於公正公平審判的權利,長達23年的羈押與其中4年單獨監禁、戴腳鐐、不知何時會被執行死刑之恐懼,也恐危反國際反酷刑公約。
曾經手邱和順案調查報告之前監委李復甸本日以鑑定人身份出席,談監院做成決濟之法律基礎及監院報告沒被台灣法院採納的狀況。對於邱和順案程序問題,李復甸指出以下幾點狀況:
1. 證據問題:整個案件沒有發現陸正的屍首,既無屍首,為何可以「殺人案」處理?再者,邱和順案住處查扣的麻繩與袋子、指示交付贖款的文字等補強證具不足具備關聯性,以此認定事實基礎是不夠的。
2. 自白問題:邱和順與其他共犯有遭刑求,證據不具備任意性,不能做有罪判決自白或共證。
3. 此外,監院認為同案被告相互之間的自白互相矛盾、缺乏信用性。
由於我國憲法架構下的監察院在亞洲屬特殊機制,李復甸也向法官介紹監院之功能,包括監院係憲法規定對政府行為「偵錯」之機制,而過去監院對於有重大法律違誤的案件提出報告,通常可以得到司法重視、作為重新審判之依據,包括:
1. 江國慶案:本案與邱和順案一樣有遭到刑求,且被告「向被害人家屬下跪」雖不在審訊過程,卻也都被當成「自白」留在卷證裡。
2. 徐自強案:不在場證明沒有經過合理採認。
3. 鄭性澤案:刑求、彈道比對問題。
3. 后豐大橋墜橋案:一位年輕女性從橋上落下,被認為是男朋友從橋上把他推下去,共犯與男友都被判殺人10年以上刑期,但最後遭平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