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其楠觀點:強制罷工投票,不能空白授權工會幹部

2019-07-30 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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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指出,我國就算訂定罷工預告期,仍無法根本處理降低罷工衝擊的問題。(陳品佑攝)

作者指出,我國就算訂定罷工預告期,仍無法根本處理降低罷工衝擊的問題。(陳品佑攝)

長榮空服員罷工之後,政、勞、資各方焦急的在尋找降低罷工衝擊的解方,訂定預告期似乎仍是各方目前討論最多的焦點,但其實我國就是訂定罷工預告期,仍無法根本處理降低罷工衝擊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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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英國新修法使會員直接決定罷工相關事務

2016年英國修正其工會法第229條而建立新的罷工制度,才是降低罷工衝擊斧底抽薪的方式。該條修正是強制規定,會員罷工投票之內容文件(ballot paper),需要明列包括勞方的訴求、勞資間訴求爭議點、進行罷工集體行動之方式及進行罷工的期間,其皆需交由會員簡單多數投票同意。而且此投票內容文件需在會員投票前送給會員,使其了解之。而於罷工投票後,工會有義務通知會員:

(一)有投票權的會員人數。

(二)投票總票數。

(三)就投票內容文件之所列之每個問題,回答“是”和“否”的人數。

(四)遭破壞或無效票的數量。

(五)投票同意數是否達有權投票數的50%。

這樣的罷工投票規範比較合理,其可以讓工會會員、資方、上下游產業、消費者與社區等利害關係人,預期罷工進行的方式丶集體行動類型與罷工進行的期間,自可降低罷工衝擊,根本無需訂定預告期。而其相關事項,全由會員直接加以考量選擇,而決定同意或不同意,如果會員最終投票同意罷工及其進行集體行動之方式,則此一工會發動的罷工,其團結體堅實,遂行集體意志堅定,不易分裂。而工會幹部也因此不必負擔,罷工體行動過程中,其所做之相關決定,是否有構成違法不當之問題。

20190607-長榮空服員罷工投票7日進行開票。(顏麟宇攝)
圖為長榮空服員罷工投票7日進行開票。(資料照,顏麟宇攝)

二、罷工最長授權期也予以限制

我國華航兩次罷工以及長榮罷工,有一個最大的問題是罷工投票之授權罷工集體行動,沒有限制其應進行之期間,華航機師罷工投票後,長達數個月,才進行罷工,有如將會員投票之罷工授權,冰在冰箱數個月後,再拿出來進行罷工,由於其沒有法定限制,冰在冰箱數年之後,再拿出來罷工也屬合法,是我國罷工制度的嚴重漏洞。

英國2016年新法也給予限制為必需在六個月內進行罷工。而如果會員投票同意罷工之罷工期間是不確定期間者,其會員投票所授予的罷工授權期失效日是為自投票之日起六個月內。其會員罷工投票授權罷工進行期間達失效日後,工會必需再重新投票,才可以另外進行集體行動。而例如,如果工會送達給會員之投票內容文件是於4月1日發送給工會會員時,則會員不可能投票授權在10月1日以後罷工,不論其所定罷工期間,是為確定期間或不確定期間。

20190211-華航罷工機師11日晚間於交通部前靜坐,與反對罷工的華航地勤人員及內勤員工隔著警方柵欄相互喊話。(顏麟宇攝)
作者認為,這幾次罷工事件最大的問題是罷工投票之授權罷工集體行動,沒有限制其應進行之期間。(資料照,顏麟宇攝)

三、我國亟需建立相同制度

目前,因為我國仍無如此規範,罷工投票在工會理監事的安排之下,會員只能就是否同意或不同意罷工做簡單的選擇。會員對工會在團體協商時所提出之訴求、協商時與資方爭議的事項、罷工進行的方式丶集體行動類型與罷工進行的期間,皆無法參與。而會員投票同意罷工後,簡直變成將相關事務空白授權於工會幹部。長榮空服員罷工,工會訴求從團體協商起,歷經桃園勞工局調解與會員罷工投票時變來變去。其罷工宣告竟然選擇在恢復協商的剛開始之時。而罷工期間,對消極要退出罷工之會員不利益對待,其顯然是工會幹部並沒有適足準備,或極端缺乏經驗,而凌亂錯誤。其罷工使政、勞、資、上下游產業、消費者與社區各方皆輸。

*作者為文化大學勞工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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