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因《逃犯條例》引發的抗議行動已經持續了兩個月,每逢周末的警民衝突頗有成為常態的趨勢。
7月21日,當香港抗議人士衝擊中聯辦,塗污中國國徽後,外界關注這一挑戰北京中央政權的行為是否會迫使駐港解放軍介入香港的抗議行動。
對此,中國國務院港澳辦公室和中國國防部的發言人先後都被問及這一非常敏感的問題。
中國表態
7月29日,中國國務院港澳辦公室發言人首次召開記者會對香港的抗議行動表態並回答中外記者的提問。
港澳辦發言人楊光表示,「香港近期事態的演變,特別是少數激進分子實施的暴力活動,已經嚴重破壞了香港繁榮穩定的大局,嚴重挑戰了香港法治和社會秩序,嚴重威脅到香港市民的生命財產安全,也嚴重觸碰了『一國兩制』的原則底線,絶對不能容忍。」
期間美國有線新聞網CNN的記者問港澳辦公室發言人楊光,能不能更直接明確地告訴大家「解放軍在什麼樣的前提下會以什麼樣的方式介入香港的事務,這樣做的國際影響? 」
對此,楊光沒有正面回答,而是要他查一查《基本法》。
此前,7月24日,中國國防部發言人吳謙在被問及駐港解放軍如何應對香港目前形勢發展時也簡單回答,具體行動「在駐軍法的第三章第14條有明確規定。」
兩位中國發言人在解放軍介入香港事務問題上所採取的迴避態度,恰好說明駐港解放軍任何風吹草動的敏感程度。
《基本法》怎麼說?
1997年7月1日香港主權移交後開始實施的香港《基本法》第二章論及中央和香港關係時,對解放軍在何種情況下介入香港事務有明確的規定:
「中央人民政府派駐香港特別行政區負責防務的軍隊不干預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地方事務。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在必要時,可向中央人民政府請求駐軍協助維持社會治安和救助災害。 」
而《駐軍法》第三章第14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在必要時,可以向中央人民政府請求香港駐軍協助維持社會治安和救助災害。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請求經中央人民政府批准後,香港駐軍根據中央軍事委員會的命令派出部隊執行協助維持社會治安和救助災害的任務,任務完成後即返回駐地」。
不過,在《基本法》第二章第18條規定中,另外還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宣佈戰爭狀態或因香港特別行政區內發生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不能控制的危及國家統一或安全的動亂而決定香港特別行政區進入緊急狀態,中央人民政府可發佈命令將有關全國性法律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
解放軍駐港部隊
1997年7月1日滂沱大雨中,解放軍駐香港部隊陸海空三軍官兵,從陸地、空中和海上越過深圳河進駐香港,從英軍手中接過香港防衛的情景,至今仍然是很多香港市民當年的記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