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巨蛋停工爭議還沒完!最高行政法院25日駁回台北市府抗告,認為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准遠雄部分復工並無違誤,但具體復工項目不是法院該決定的。
台北市政府去年5月對大巨蛋作出停工處分,遠雄不滿,今年6月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停工處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基於公安疑慮,遠雄可申請部分報備施工,但駁回全面復工的申請。
北市府當周即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抗告,希望法院能夠釐清所謂的「為維護安全、防範危險發生應施作之設備或措施範圍內」究竟其內涵為何?如何能夠確定是屬於「避免發生難於回復損害之急迫必要性之原則」?北市府希望根據法院的解釋,作為要求遠雄申請報備繼續施工的依據,包括施工的項目、原則等。
最高行政法院今日駁回北市府的抗告,最高行政法院認為,該裁定並無違誤,具體復工項目並不是法院該決定的。對此,北市府第一時間回應表示,「尊重最高法院,市府重視工地安全不變,續與遠雄討論改善」。
其實,早在高等行政法院第一階段裁定書中,就可見法院對市府提出抗告「駁回」的極大可能。裁定書第16頁後半段寫明「公安問題不能打折…至於停止執行範圍內各項設備或措施(工程),涉及建築等專業,應由兩造本於避免發生難回復損害之急迫必要性之原則為之」,恰與今日最高行政法院駁回市府的理由:「具體復工項目並不是法院該決定的」異曲同工,均指出法院非工程專業,究竟巨蛋先施做的項目為何,應由兩造「自行決定」,等於把市府丟給法院的球拋回去。
市府說,高等行政法院之處分書並未明確說明具體需維護工地安全之範圍,因此提出抗告,盼高等行政法院能進一步說明,目前仍需等到收到裁定書後,再做進一步回覆。然而,若最高行政法院駁回理由之原因是認為具體復工項目不是高等行政法院該決定的話,北市府仍將會依法負起主管機關之責,積極要求遠雄針對工地安全部份提出改善計畫。
市府表示,北市從去年5月21日到今天立場均一致:工地安全至為重要,遠雄任何時候均應依照《建築法》63條,及《台北市建築自治條例》21條,有關工地安全維護,可以「先行報備施工」,北市府仍會與遠雄針對工地安全需改善之項目持續積極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