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者(電價費率計算公式)規範了:電價費率計算公式,包括每度平均電價及合理利潤之算法;電價費率檢討調整機制,每年4月及10月檢討一次,原則每次調幅不超過3%;各類用戶電價費率訂定原則(如下說明);及各類用戶(住家、小商家、工商業)之定價原則。後者(電價穩定準備)則用以穩定電價,以減緩電價變動對物價及經濟之衝擊。
從因果關聯性來看,電價結構(組成)及定價原則是「因」,電價水準是「果」,檢視前述台灣現行電價費率之訂定原則(如下說明),可以發現,存有內容空泛、目的(待解決問題)與改善方法間比例失衡之問題,無法針對台灣當前面臨之能源、經濟與環境問題,提供有效對策與改善助益。
1.「反映成本」,按電力供應成本及各時段供電成本差異定價、各類用戶總電費應等於總電費收入。
2.透過累進費率以達成「節能減碳」之目的。
3.透過時間電價以達成「提升能源效率」之目的。
4.透過民生基本生活用電採較低電價訂定,及電價調整時需評估對物價及經濟之衝擊,以達成「照顧民生」之目的。
5.住宅及小商家之電價,以照顧民生及節能減碳為原則;工商業之電價,以使用者付費及提升能源效率為原則。
四、使政策價格往市場價格之方向過渡
能源轉型及電業改革(市場化)是政府既定政策。106年1月電業法修正通過後,台灣電力市場正由傳統「賣方獨占」及「單一買方」模式,往解除市場進入障礙、形成有效市場競爭、提供用戶購電選擇權之方向發展。
已深化電力市場改革之國家,其電力市場之價格形成方式,與台灣目前之管制電價有以下之差異:
首先,其發電端、售電端、用電端之市場參與者,已可透過電力集中交易市場,如電力交易所(Power Exchange)或店頭市場(OTC),進行電力現貨、遠期合約或期權之交易;用電規模較小之住家及小商家,也可以透過售電業者或直接與發電業者簽訂合約以取得所需之電力,交易管道日趨多元化,可滿足市場參與者之交易需求,快速移轉交易風險。
其次,市場定價法則已由傳統「平均成本定價法」朝「邊際成本定價法」方向過渡;定價之時間粒度(週期)由時間電價及季節電價,往小時及分鐘之方向過渡;電力供應成本由傳統之發電及輸配電成本,往區位價格/節點價格(locational prices/nodal prices)之方向過渡。
在前述價格形成方式下,電價逐漸發揮調節供需之功能,透明資訊有助市場參與者進行投資及營運決策,交易成本得以大幅下降。
此外,先進國家之電費單據,除了按發電、輸電、配電及售電成本分別列示外,與政策目的有關之成本(如市場開放競爭、能源轉型、政策要求提前除役之核電廠成本等)亦單獨列示,附加於電費單上回收,避免與電業經營成本混為一談;再者,減碳及能源轉型之成本,亦係透過碳稅或能源稅,將相關之外部成本內生化,而不是透過政策或法規,由國營公用電業承擔。
五、結語
台灣現行電價費率之定價原則及調整方式,已經到了應該大幅調整之時候。適度放手讓電價合理反映電力供應之直接成本與外部成本,有利民眾及工商業節約能源、提高能源配置效率,紓解台灣當前面臨之能源、經濟、環境問題,亦有助電力市場改革之開展,使政策價格往市場價格之方向順利過渡。
*作者為長期從事電力市場改革研究之工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