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貿易促進與貿易執行法》提出的三項標準分別為:
一、「顯著的貿易順差」是一國對於美國的貿易順差最少二十億美元,符合這個標準的美國貿易夥伴,總計占對美國貿易順差的四分之三。同時符合這個標準的美國貿易夥伴,其順差大於美國國民生產毛額的○.一%。
二、「重大經常帳順差」指順差至少達國內生產毛額(GDP)的二個百分點。符合這個標準的美國貿易夥伴,其總和占對美國順差的九成以上。
三、「持續單邊外匯干預」指在過去十二個月內,至少有六個月以上是外匯淨買入,且淨買入總額達該國過去十二個月的國內生產毛額二%以上。此項標準將涵蓋主要新興國家過去二十年來持續、不對稱外匯措施。
然而,由於《綜合貿易與競爭力法》與《貿易促進與貿易執行法》標準並不相同,因此可能出現符合其中一個法律標準,卻未構成另外一個法律要求之情形。八月五日梅努欽對於中國匯率操縱國的認定,便是一個例子。
IMF認為人民銀行少有干預
依據美國財政部五月的報告,中國並未符合《綜合貿易與競爭力法》的匯率操縱要件,同時依據《貿易促進與貿易執行法》的三個要求而言,中國對美國的貿易順差達四一九億美元,但經常帳順差僅占中國國內生產毛額的○.四%,同時外匯淨買入為負○.二%,因此並不符合《貿易促進與貿易執行法》的標準。
然而,八月五日在川普一再指責美元過於強制、大肆抨擊聯準會(Fed)主席鮑威爾(Jerome H. Powell)之際,財政部將依據《綜合貿易與競爭力法》列為匯率操縱國。
諷刺的是,儘管人民幣長期被低估,如果目前人民銀行不介入,人民幣恐怕會大幅貶值而非升值。如此難以認為中國藉由匯率操縱獲取國際貿易上的不正當優勢。依據國際貨幣基金於八月九日公布的《第四條諮商報告》(Article IV Consultation),在匯率政策上,人民幣對美元在二○一八年五月到八月間快速貶值,直到人行採取對應措施才開始止穩。
而就本次諮商報告期間內,儘管人民幣對美元貶值,人民幣兌一籃子貨幣相對平穩,實質有效匯率約貶值二.五%。依據此一估計,國際貨幣基金認為過去期間內,人行少有對於匯率干預措施。
即使美國將中國列為匯率操縱國家,一九八八年的《綜合貿易與競爭力法》給予行政部門的政策工具亦相當有限。
第三○○四款規定:如果財政部認為貨幣操縱國有重大的全球經常帳順差,且對於美國有顯著的雙邊貿易順差,財政部應於國際貨幣基金架構下,或在雙邊架構下,盡速與該國開啟談判,藉以確保該國迅速且規律地調整該國與美元的匯率,以容許國際收支有效平衡以及消除不當優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