鄧湘全觀點:樂陞收購案的省思─百尺竿頭應更上層樓!

2016-09-11 0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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樂陞自救會代表周小姐上廣播節目控訴。(杜兆倫攝)

樂陞自救會代表周小姐上廣播節目控訴。(杜兆倫攝)

樂陞公開收購案破局,百尺竿頭數位娛樂有限公司為始作俑者。高達新台幣48.6億元的現金收購案,百尺竿頭竟輕易下車,說不玩就不玩了,一路上有會計師、律師、中信銀、樂陞相關人及獨立董事、投審會、金管會相伴而行,仍悠然萬里輕舟,並在最後關頭拍拍屁股走人,拒絕履約付款,整個公開收購案過程,離譜之事還不少。初步結局已成,到底真相如何?尚未可知,有待檢調查明。目前,應賣投資人慘遭「套牢」,已是既存事實。史上首樁公開收購違約交割案,嚴重打擊近來頗受質疑的主管機關金管會的威信,也讓各界懷疑其中是否涉及《證券交易法》之特別詐欺或內線交易的刑事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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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收購的程序,有一連串法令規範及專業人士的參與,像是律師意見或會計師出具收購價格合理意見,並由被收購公司獨立董事或董事會遴選之成員組成審議委員會審議,投審會審核及申報金管會監督,其他還要委託券商銀行之類機構處理等等,以維護證券交易秩序及資本市場交易安全。

依照《證券交易法》第43-1條第4項所授權制定之《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第15條規定,公開收購人必須要委託綜合證券商、銀行或信託業或其他經許可之機構,才能夠辦理收購之說明書與證券交付之事宜,設置緣由仿效《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相關規定的精神,希望由公正及中立性的中介機構來把關,協助主管機關監督公開收購人,避免公開收購過程發生違法犯紀之事,而損害應賣投資人利益之情事。因此,在同辦法第15-1條第2項還特別註明,如果公開收購人是金控公司或其子公司的時候,不得委任同一金控公司之子公司擔任受委任機構,就是為了避免利害衝突,以維持受委任機構的公正中立。於此道理,樂陞自救會認為,信銀沒有盡到把關責任,砲聲隆隆。

在樂陞收購案中,固然依照現行《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尚無明文要求收購者於公開收購程序完成前,必須先提供保證金,以避免收購者違約不交割,但受託處理本件公開說明書與有價證券交付的機構,即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銀),依照管理辦法的精神,應在本案中扮演好監督收購者之角色,縱然管理辦法不像證券商所依循的《證券商管理規則》第35條,有明文規定應評估客戶之投資能力,並要求提供相當擔保等查核義務,但其是否已盡金融機構了解客戶的天職(即KYC,Know Your Customer)?尚有檢討的餘地。

經此樂陞案教訓,主管機關終於發現,公開收購制度之良窳,除了參與之人的實踐外,原來履約保證才是最重要的事情。因此,投保中心將邀集專家學者,研議商討強化公開收購制度,並就預收保證金、強化財務顧問或受委任機構的責任、加強收購方資訊揭露等三大面向的制度,提出相關修正。

除了罪魁禍首外,僅管應賣投資人認為樂陞獨立董事、中信銀、投審會、金管會都有責任,但所謂的責任,是法律上的求償責任?還是道義上或非法律上疏失責任呢?頗值研究。事發至今,金管會緊鑼密鼓希望修正《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與《證券交易法》,加強公開收購說明書上之應記載事項,課予公開收購人履約擔保責任及惡意跳票拒絕收購時的刑事責任,這遲來的亡羊補牢,對於樂陞受害股東是否會有現實的幫助?亦值得注意。

美元偽鈔騙過銀行檢驗、大規模假房貸詐騙案、ATM駭客自動吐錢、檢調搜索銀行、企業聯貸詐騙國銀、國銀美國分行涉及洗錢遭重罰、科技公司作假帳、TRF財務風暴、公開收購違約交割…........,金融監管及公司治理,一案接一案,案案皆強棒,肯定金管會今年是相當忙碌的一年。也期許金管會,百尺竿頭能更上層樓,「公開收購」可不要再變成「公開受害」了!

*作者為陽昇法律事務所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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