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金控大股東最終受益人申報規定出爐 揭露家族大股東藏鏡人

2019-08-29 2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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莊琇媛表示,由於目前金控家族之投資公司,有些實質受益人可能包括大房、二房、大哥、二哥,這些大股東當中,若無個人持股超過25%情形者,未來半年期間,金控家族有充分時間釐清股權關係,在半年後新規定上路後,推派其中一人作為家族投資公司之「具決策權之自然人」,另外也可以透過未來半年期間,進行股權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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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19_新光銀行內湖分行。外觀。新光金控。(陳定瑜攝)
金控與銀行《持有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申報應注意事項》草案,在60天的法規預告期結束後,預計最快明年第二季正式實施。示意圖。(資料照,陳定瑜攝)

由於金管會針對金融機構持股10%之大股東,有適格性審查規定,因此,莊琇媛表示,金控與銀行《持有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申報應注意事項》明年上路後,初次申報若有持股超過10%者,金管會將依規定審核;若持股超過5%或擬申請10%者,則應檢具相關調整股權結構之規劃,向金管會申報或申請核准。新申報制度上路後,大股東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之申報股權,若與先前之申報差異超過1個百分點,金管會將不會因此對大股東進行裁罰。

除了家族投資公司之外,金控家族若以財團法人、員工持股信託、公益信託、私募基金等機構間接持有銀行或金控者,必須揭露「具控制決策權」之委託人、受託人、信託監察人,以員工持股信託為例,必須揭露該信託帳戶「具控制決策權」之自然人。如果是投資信託、私募基金等機構,則必須揭露受益權持股超過5%之自然人。

三種對象可豁免

不過,上述大股東申報制度,針對三種對象有訂定豁免條款,分別為我國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或國外掛牌企業,依據當地法令已揭露最終實質受益人者。舉例來說,日盛金控大股東日本新生銀行,為日本掛牌上市公司,但因新生銀行在日本已揭露大股東資訊,因此日盛方面無需再揭露。

莊琇媛表示,金控大股東之上層股東若為外國企業,外國企業拒絕揭露其最終實質受益人者,金管會方面會依據個案情形進行裁處,《銀行法》第25條對於違反申報義務之大股東,有要求限期出售股權之處分,若有涉及虛偽不實之身保者,最高則可以罰款是200萬到10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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