兆豐農場照顧不佳 農委會:違法將裁處及要求改善

2016-09-12 1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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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動物社會研究會指出,兆豐農場許多狐狸活像流浪犬一般,並且都有類似犬瘟後遺症的神經症狀。(取自台灣動物社會研究會)

台灣動物社會研究會指出,兆豐農場許多狐狸活像流浪犬一般,並且都有類似犬瘟後遺症的神經症狀。(取自台灣動物社會研究會)

動保團體今天指控新光兆豐休閒農場園區內動物照護不佳,動物受傷嚴重,農委會已立即請花蓮縣政府確實地稽查,如確有違反《動保法》,將依法裁處及要求新光兆豐農場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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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委會指出,《動物保護法》第5條規定,飼主對動物負有照顧責任,包括提供水、飲食、活動空間、照顧環境,此外,依該法第11條規定,飼主對於受傷或罹病之動物,應給與必要之醫療。動物遭受傷害,致肢體嚴重殘缺、重要器官功能喪失或死亡,最重可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併科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金;對於受傷或罹病動物,飼主未給與必要之醫療,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亦可依該法第30條規定,處1萬5千元以上7萬5千元以下罰鍰。該會強調,飼主沒有善盡相關責任都將依法處罰。

農委會表示,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規定,休閒農場場域60%以上面積須供農業、森林、水產、畜牧等事業使用,至於場域內規劃設置動物園,亦要符合其他法令。基於動物福祉、野生動物保育或休閒農場管理,農委會都不會放任不管,將持續督導各地方政府採以聯合稽查方式落實管理,並配合展用動物管理檢討現行動物保護法及其子法的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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