兆豐案》金管會拔除6名高階主管職務,蔡友才5年內不得擔任銀行負責人

2016-09-14 1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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兆豐案金管會開鍘,蔡友才5年內不得擔任銀行負責人。(資料照,林韶安攝)

兆豐案金管會開鍘,蔡友才5年內不得擔任銀行負責人。(資料照,林韶安攝)

兆豐銀行違反洗錢申報案遭美國重罰,金管會今天對兆豐正式開鍘,除了依據銀行法給予最高1000萬元罰鍰外,未來在未改善洗錢防制法遵以前,凍結兆豐銀行海外分支機構申設,金管會同時解除兆豐銀前董事長蔡友才、前總經理吳漢卿、副總經理梁美琪、紐約分行黃士明、總稽核劉小玲、法遵長陳天祿等6名經理人職務,另外,任內發生紐約分行洗錢申報缺失的前紐約分行經理劉明榮,是否將另行處分,交由兆豐銀行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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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今天傍晚臨時召開記者會,針對兆豐銀行洗錢案進行裁罰,金管會副主委桂先農表示,金管會針對兆豐紐約分行遭美國重罰,認定兆豐有4大缺失。

未充分理解法令、出現重大缺失未能落實公司治理

第一,法令遵循人員之工作安排有職務衝突,且未充分了解防制洗錢法令規範:該行紐約分行對於防制洗錢無完整之內部作業手冊,各項業務對防制洗錢之作業規範不一致,且法遵人員於資金、授信、聯行及同業往來等營業活動上之兼職,產生職務衝突。

兆豐紐約分行未充分了解紐約當地法令,誤以為匯款退匯即無須申報疑似洗錢交易,總行亦接受紐約分行之意見,「上述退匯,發生在台灣同樣要申報,兆豐不僅對美國法令不了解,可能連對國內法令都不清楚!」

桂先農說,兆豐於2016年3月24日回復DFS之檢查報告改善計畫中,針對退匯仍應申報疑似洗錢交易之檢查意見提出反駁,導致DFS認為該行對檢查意見之輕蔑回應令人憂心。

第二,負責海外分行管理之企劃處及稽核部門於知悉重大事件及重大缺失時,未充分及時提報董事會,未能落實公司治理:對於有重大缺失之檢查報告,稽核單位未能及時向董事會報告,仍循一般作業程序,納入每半年度之工作報告中。

桂先農說,紐約州DFS於2016年2月9日即出具檢查報告,該行稽核室於8月26日始向董事會提出報告,且未說明重要檢查意見及因應處理現況。而總行企劃處於2015年10月提報董事會更換紐約分行法遵主管時,已知美國主管機關提及該分行對於防制洗錢之法遵嚴重不足,要求檢討相關法遵人員之適任性,但企劃處未將實際情形及資訊向董事會說明。

欠缺與DFS聯繫、回復主管機關信函陳述不實

第三,總行欠缺與DFS聯繫溝通,致未能有效減少DFS之疑慮:紐約分行曾於2015年11月及2016年2月建議總行派員赴美與DFS溝通,總行均未採納,8月總行派員拜會DFS時,DFS指出總行多年來未有高階主管前去溝通,顯示該行對主管機關之漠視。

第四,兆豐總行回復主管機關信函陳述不實,兆豐於2016年3月24日由董事長與紐約分行經理共同署名回復DFS之檢查報告改善計畫信函中表示,董事會、高階主管瞭解所列缺失之嚴重性,但董事會係於8月26日才得知該檢查報告及相關改善措施。相關檢查報告及改善措施尚未提報董事會,回復DFS信函內容陳述不實。

桂先農表示,蔡友才去年10月已知悉紐約分行極有可能遭美國主管機關採取監理處分行動,紐約分行二度建議總行派員赴美溝通,卻始終未採納,導致DFS認為該行漠視主管機關,應對本案負決策失當之責。

前總經理吳漢卿未有效督導制度建立與執行,且於代理董事長期間,未積極掌握及處理DFS對該行回復內容之意見及後續發展,至2016年7月底DFS告知將處以鉅額罰款,始知悉嚴重性,未善盡代理董事長之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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