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投書:「湖廣鐵路債券」之爭,真與台灣無涉?

2019-09-04 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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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廣鐵路借款債券」可能成為美國對中國施壓的新武器,但其債權未必與台灣無關。(資料照,美聯社)

「湖廣鐵路借款債券」可能成為美國對中國施壓的新武器,但其債權未必與台灣無關。(資料照,美聯社)

中美貿易爭端前景未明,這兩天,外媒指出1911年的「湖廣鐵路借款債券」或可成為美對華施壓的新武器。國內有論者果然見獵心喜,多有認為自稱「唯一合法中國政府」的中共恐猝不及防,裡外不是人,台灣當可坐看好戲。然而,已屆一世紀的債權主張真與台灣全然無涉?恐怕不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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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上,湖廣鐵路債券已非首次被用作中美兩間叫板的手段,1979年,美國公民傑克遜在阿拉巴馬法院以中共為被告提起訴訟,要求中共償還湖廣鐵路債券的本息,中共自是不加理睬,法院旋做出缺席判決,中共須償還原告本息,並宣稱若中共拒絕承擔義務,將扣押其在美資產。

湖廣鐵路債券。(取自中國鐵道博物館)
湖廣鐵路債券。(取自中國鐵道博物館)

中共頃以國際法上「國家主權豁免原則」為由,拒絕承認該等判決,並通過外交手段開始斡旋。嗣後,聯邦政府向阿拉巴馬州地方法院出具利益聲明書,表示支持中共主張。1984年2月,法院復以《外國主權豁免法》有關政府商業行為不受豁免之規範,不溯及既往為由,撤銷原判決,歷經上訴駁回、復審遭拒,湖廣債券本息請求終焉落幕。

這兩天媒體同樣刊載,據主權債券專家、杜克大學教授古拉提的分析,儘管追討程序將異常複雜困難,但「在法律上這些是完全有效的債!」

實際上,何止程序異常複雜,程序根本已經跑過,而且有了不利判決。謙問有論者,這次,要用什麼管道?用什麼程序?什麼強制執行手段來聲討此筆債權?

此外,從國際法上的角度來看,也有幾處值得細忖。

國際法上所謂國家債務的繼承,指的是國家對他國或國際組織等國際法上主體財政義務的移轉。依照當代國際法實踐以及多數學說主張,無論係國家繼承或政府繼承,羅馬法「財產與債務併同繼承」的法理,多經由普遍實踐而形成國際習慣法,具有拘束力。

然而,債務並非僅有一種,國際法上所類型化的債務分為三種:其一,國債,指以國家為整體所負擔的債務;其二,國付地方債,由國家承擔債務責任,但用於地方;其三,由地方當局承擔,用於地方的債務。按上述三種類型中,國債與地方化國債屬國家或政府繼承所須承擔的財政義務範圍,地方債則不是,此外,企業、法人、個人的債務亦不屬於國債範圍。

湖廣鐵路之債,是哪一種,可能影響力不大,但這是一個爭點。

又,債務移轉亦非無條件的繼承,國際法上亦有所謂「惡債不予繼承」的法理,「惡債」即謂不正當、不合法、違背領土人民利益或國際法原則而生之債,如戰爭債、征服債、敵意債以及開發中國家非為人民利益之債,此等債務雖形式上是國家債務,卻因悖於人民利益及有違國際法原則而不應予以移轉。「惡債不予繼承」是否在主觀上有法之確信、客觀上有普遍的實踐,而形成國際習慣法,仍有爭論,但綜觀歐美各國的實踐,多予以尊重、肯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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