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媒體報導指出,高雄市長韓國瑜妻子李佳芬位於雲林縣古坑鄉的農舍違建爭議,縣政府將寄發排定拆除通知書,李佳芬並召開說明會說明,表示農舍農地已於8月22日以低於原先買價出售予他人。而買家為何會購買具有違建爭議的房屋呢?買家表示,除了價格合理外,其也請教過律師,並將在接手農舍後依法進行改善,同時也願意配合主管機關查驗,另將委請律師提起訴願等救濟程序。透過此一案例,我們也可以來探究違建所涉及的法律問題。
什麼是「違建」?
所謂「違建」,即違章建築,依照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2條規定,指未經主管建築機關審查許可並發給建築及使用執照,而擅自建造、使用之建築物。而違建的態樣,並非專指「在不得興建建築物的土地上興建房屋」始有適用,舉凡任何逾越法令限制之增建、改建、修建情形(例如:頂樓加蓋、陽台外推、露台外推等),或是違反土地使用分區容許的使用用途,均構成違建。
違建,違法嗎?
違建本身即屬違背法令限制之建築,自屬違法,不論為新設違建,或是已被列管緩拆的舊違建與既存違建,都有隨時被舉報拆除的風險。而且,若被認定具有危害公共安全、交通順暢之虞的違建,更是被列為優先拆除的對象,以確保民眾居住安全。
違建可否買賣?
違建既屬違法,可以作為法律上容許交易的標的嗎?此涉及違建是否屬於融通物的爭議,實務見解認為(最高法院48年台上字第1812 號,依法院組織法第57條之1第2項,其效力等同裁判):「違章建築物雖為地政機關所不許登記,但非不得以之為交易之標的,原建築人出賣該建築物時,依一般法則,既仍負有交付其物於買受人之義務…」,因此,實務上違建仍然是可以進行買賣的,僅是隨時將面臨遭拆除的命運。
買受人買到的,是違建「所有權」嗎?
民法第759條規定,不動產物權未經「登記」即不得處分。因違建並無法辦理建物所有權登記,依照上開法律規定即不得處分。但因為社會上違建案例極多,且交易頻繁,若強制要求恪遵該規定,勢必將導致出賣人因無法將違建部分辦理過戶而面臨違約。因此,最高法院為調和權利義務,在67年第2次民事庭庭長會議決議中創設了「事實上處分權」的便宜措施,認為:「違章建築之讓與,雖因不能為移轉登記而不能為不動產所有權之讓與,但受讓人與讓與人間如無相反之約定,應認為讓與人已將該違章建築之事實上處分權讓與受讓人」。可見,買受人如支付價金承購違建,所取得的權利並非「所有權」,而僅是「事實上處分權」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