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孝文觀點:李佳芬的雲林農舍違建,能賣嗎?

2019-09-05 0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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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有論者認為,事實上處分權等同所有權之概念,但普遍為實務見解所否定。實務見解認為,事實上處分權並非所有權,因此有關於「所有權」可主張的民法第767條第1項「返還請求權」、「除去妨害請求權」、「防止妨害請求權」,均不得直接適用。質言之,實務見解認為處分權,可區分為事實上處分權與法律上處分權(例如所有權),事實上處分權雖具備類似所有權之權能(例如:使用、受益、處分、設定負擔),但因非所有權之本體,故不可直接適用民法上關於「所有權」之規定,但可否類推適用?則仍然存有爭議。至於事實上處分權的保護範圍,實務上也區分情形,分別視立法目的予以保護。例如,違建若遭他人無權占有時,可否主張不當得利或侵權行為?違建之事實上處分權人,在承租的基地出售時,是否具有「優先承買權」?對此二問題,實務上均肯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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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建本身終究有礙市容觀瞻,並影響公共安全、居住品質,更可能影響環境衛生及水土保持,對於周遭環境形成危害,應予適當管制,並加強查緝、列報拆除。民眾在購屋選擇時,也應特別留意是否有逾越法令使用、加蓋增建等違章情形,並仔細校對權狀範圍、拍攝建物外觀以及內部使用區域,向建築主管機關洽詢是否有違章情事,以避免損及自身權益。

*作者為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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