樂陞案》金管會重罰中國信託,財顧、公開收購信託業務停業3個月

2016-09-19 1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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樂陞科技。(取自樂陞科技Youtube影片)

樂陞科技。(取自樂陞科技Youtube影片)

日商百尺竿頭公開收購線上遊戲業者樂陞,發生股款未匯入交割帳戶,造成重大違約,擔任百尺竿頭委任機構與財務顧問的中國信託,今天儘管在各大報頭版發表半版廣告,強調已善盡善良管理人責任,並且在股款未如期匯入發生後,通報金管會,但金管會今天仍對中國信託重罰300萬元,並針對中信銀公開收購信託業務與中國信託證券財務規劃及諮詢顧問業務,給予3個月停業處分,並至缺失完成改善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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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銀回應,「有關百尺竿頭公開收購樂陞股票案,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及中國信託綜合證券係依照與百尺竿頭訂定之合約行事,並無違反現行相關法令之處。對於主管機關之裁罰,深表遺憾,將審慎評估依法提起行政救濟;並期盼主管機關修訂並健全公開收購之相關法令,俾業界得以遵循,並維護投資大眾權益。」

另外,就本案行政缺失部分,對於有投資人主張「曾以電話洽詢中國信託,中信回應本案將如期交割」一事,金管會籲請投資人提供相關事證,民眾若掌握樂陞、中信等公司涉有違法事證,歡迎提供金管會,以利後續偵辦。

金管會表示樂陞公開收購案,於條件成就後卻惡意違約不履行交割,嚴重破壞資本市場正常秩序,中國信託證券及中國信託銀行身為專業金融機構,尤應注意落實執行相關規定,並關注投資人權益之保障。

金管會表示,中國信託證券擔任百尺竿頭公開收購財務顧問,有未善盡證券商應有之專業職責及注意,未嚴謹評估所提供財務顧問服務之對象,未確實確認服務對象之身分、其實質受益人為何及該等受益人與相關人等之關係,違反證券商管理規則內控規範。

金管會表示,中信銀擔任百尺竿頭公開收購之股務代理業務,未審慎評估及探究客戶之實際收益人狀況,客戶審查評估表亦未嚴謹確認實際受益人狀況,有未符合該銀行「認識客戶政策」程序,違反信託業法第42條第2項,訂定辦理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第15條規定之內部控制作業程序。

金管會依據信託業法第57條規定,處中國信託銀行新臺幣300萬元罰鍰,並停止辦理公開收購相關之信託業務予以停止3個月之處分,並至缺失完成改善為止。

中國信託刊登半版廣告,宣稱得知股款未如期匯入後立即通知金管會

針對中國信託刊登半版廣告,宣稱在8月19日得知股款未能如期匯入後,有立刻通知金管會,金管會表示,中信銀接獲公開收購人聯絡窗口(中銀律師事務所律師) 來電及電子郵件表示,公開收購人8月22日預計發出匯款指示由境外銀行處理匯款,為降低外匯市場波動建議分三天結匯,預計8月30日至8月31日完成交割。

金管會承辦人得知後,除急電中央銀行表示確認結匯事宜,中央銀行表示可配合需要縮短結匯時程,並再以電話轉達本案中國信託證券聯絡窗口及中銀律師事務所律師,倘有需要與中央銀行溝通,可幫忙協調,同時請其要求公開收購人百尺竿頭應儘快匯款,8月22日務必須提供匯款指示證明文件。

中國信託於8月22日上午依公開收購人指示,公告延遲至8月31日前交割,且未提供指示匯款證明文件,金管會立即發函公開收購人,要求其提出支付收購對價承諾及辦理交割股款作業之相關證明文件並積極要求受委任機構中國信託銀行密切瞭解資金匯入情形;請櫃檯買賣中心密切注意該公司股票交易狀況;函請集保公司及樂陞股務代理機構台新銀行就百尺竿頭及其關係人持有樂陞科技私募股票情形,如有申請轉讓或設質,應請其先洽金管會意見,以預防收購人蓄意脫產。

金管會考量應賣投資人已就與中國信託所生應賣之民事爭議,向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申請調處,本案查核發現相關資料,將轉請投資人保護中心作為調處之參考,並請該中心據以積極為應賣投資人主張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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