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日前投書,希望台灣政府依照《香港澳門關係條例》(《港澳條例》)之規定,接納受到香港政府迫害的抗議人士,並盡速三讀通過《難民法》。就此,行政院長蘇貞昌指出,台灣跟香港、澳門之間的互動往來,相關法律、機制都非常完備,會依據現有的機制做最好的應用,對香港提供支持。
《港澳條例》規定過於空泛
所謂「相關法律」指的是《港澳條例》第十八條:「對於因政治因素而致安全及自由受有緊急危害之香港或澳門居民,得提供必要之援助」。但這條法律是空的:什麼情形構成「安全及自由的緊急危害」?怎麼定義「政治因素」?「必要之援助」又是什麼?是否包括身分的給予、社會福利乃至健保的涵蓋。
蘇貞昌口中的完備機制,是否真的運作順暢?據來台申請庇護的中國異議人士投書指出,由於沒有申請的機制,他只能依據《兩岸條例》第十七條第四項規定,提出專案居留的「陳情」。在陳情案處理過程中,相關政府人員訓練不足,對於中國反抗運動的情形所知也不足。許可處分中,也不允許他工作,造成生活無依。給他的,是居留許可,而不是庇護,因為台灣沒有《難民法》。
有關盡速通過《難民法》一議,目前社會上反對的聲浪似乎遠高於贊成。反對的理由,有認為台灣相對於中國與港澳不是國家,不能直接適用難民保護的國際機制;有認為台灣政府的審查能力不足,無法處理大量申請案件;有認為一旦台灣建立難民保護機制並對中國人士開放,將導致大量對岸人民藉口受政治迫害來台申請庇護,其中混雜間諜,真偽難辨;也有認為開放大量難民來台,將稀釋社會資源,引發與本地人民的緊張關係,導致民怨。
制定《難民法》是台灣要面對的課題
這些疑慮不是完全沒有道理。在社會還沒有共識以前,政府對難民法的立法推動有所遲疑是可以理解的。但人口移動,不論出於自然災害、政治迫害或經濟因素,是二十一世紀的現象,是台灣必須面對的長期課題。台灣做為國際社會的一員,又處於中國大陸的外延與東亞要衝,對人口移動有其國際責任。
是否建立難民保護機制,與當前香港情勢沒有直接關係。台灣所面對的基本選擇是:是否要與國際接軌?是要以現行機制,完全由行政部門依裁量權決定?還是依據一套國際上已長期實踐、建立慣例,且有國際機制可供支援的制度,處理可能發生的大規模人口移動?若是後者,研議十多年、草案已於二○一六年通過立法院委員會審查的《難民法》草案,已涵括國際機制的基本精神。
難民制度是國際間針對因為迫害、戰亂或嚴重人權侵害而流離失所的人民,所建立的保護機制。一九五一年的《難民地位公約》以及六七年的議定書,建立了基本制度,聯合國並成立難民署監控各地情形並提供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