難民議題在歐洲國家已屢見不顯,但一張沙灘上的兒童遺體照瘋傳全球,敲醒了仍有潛在白人優越主義(White supremacy)的歐陸政客們,也迫使了整個歐陸國家全面性的檢討並改進原有的難民政策,這波難民政策的檢討也影響了遠在亞洲地區的臺灣,不少臺灣人民開始思考,政府對難民的處置態度及手段為何?我們的難民法在哪?
從歷史上來看,其實臺灣在二戰後已有在亞洲國家仍為罕見之處理戰後難民的經驗,奠基在此經驗上,臺灣的難民法確實有立法的必要性,但無論是行政院版本或是國民兩黨提出的難民法草案仍然躺在立法院中,遲遲未通過。
就政院版的難民法草案中列出的條件來看,擁有兩個國籍以上之外國籍或無國籍人士「因戰爭或大規模自然災害」、「因種族、宗教、國籍、屬於特定社會團體或持特定政治意見」被迫離開原居住國或原國籍或者不能在生活在原國籍國、獲該國籍國保護,或者恐懼遭受迫害而導致其不敢回國者,便可依照難民法申請難民身分而受我國法規保護,條件已十分限縮,應該可以避免「假難民、真移民」的狀況產生。
立法院開議在即,希望這次的新聞事件能讓朝野立委們認真考慮盡快通過難民法草案,讓我國成為繼日韓兩國後第三個通過難民法立法的國家。
臺灣若通過難民法的立法必定能提供難民更臻完整的生存環境,畢竟我們在1949年已有接受大批因戰爭或大規模自然災害的難民庇護的經驗,而這些人的後代還享有比在原國籍境內更好的生存環境不是嗎?
*作者就讀於南臺科技大學財經法律研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