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的再生能源業者都笨笨的,看到20%的占比就很高興,沒有看到高碳能源的成長速度,永遠是再生能源的四倍。它們大概也沒注意到,整部電業法修正草案,除了開放連環保團體都不會買的綠電直供以外,對再生能源並沒有什麼優惠。
導入化石燃料義務、邁向高碳家園,乃是我國獨步全球之作法,而這些都是你們「不小心忘記」提醒的真相。
修法時機
你們在第九十一問的回應中,重申台電因獨占經營,缺乏績效比較基礎。原來世界銀行(World Bank)每年的評比,台電只輸給同樣是國營綜合電業的韓電,這些都是假的,我們的眼睛業障重啊!
而你們在第六十一問的回應中,則表示電源供應充裕並非電業改革之前提,日本也在電源不足時推動電業改革。但是別忘了,日本的電源不足就是因為關閉大量核電廠。你們好大的膽子,竟然敢打臉林全院長和李世光部長。
此外,許多學者的研究都指出,不能在電力短缺時強行推動自由化。稀缺資源在市場上的價格會飆漲,這應該是經濟學的常識。零售端的價格管制加上供電義務,完全就是重蹈加州電力危機的覆轍。
整份回應中,也多次以「參照國外、不宜規範、無須納入」為藉口,不在電業法母法中授權。哪怕這些制度在歐美國家都有,一句因地制宜就挑肥揀瘦地立法,想必是外國人比較笨,我國只要訂到子法、技術規範就可以了。
假自由化
最重要的電業管制機關,也不是如英國Ofgem、美國FERC那樣的獨立管制機關,而是由行政院指定,具體組織型態不明。你們竟然就要民眾相信,其能肩負龐大之監管責任。
對於再生能源業者長久以來抱怨的發電業申裝程序,你們的回應則是「現行電業申裝作法執行成效良好,爰無修正之必要」。反倒是大型再生能源業者往後必須負擔備用容量的義務,而且溯及既往,甚至還有化石燃料能源配比的義務,因為草案中時常混淆發電業和再生能源發電業。別說未來有人願意進入再生能源發電市場了,根本是逼死既有再生能源業者的惡法!
你們說,電業法修法是為了開放發售電市場競爭,但是發電業有能源配比和備用容量義務,公用售電業則受到價格管制,在量、價都綁死的條件下,世界上有哪位讀過基礎經濟學的人,會稱此為自由化呢?
更好笑的是你們在第三十五問的回應,竟然說「要求輸配電業進行會計分離,即為功能分離之機制」?建議你們去了解歐盟電業自由化的進程,會計分離(Accounting unbundling)和功能分離(Functional/Management unbundling)根本是兩回事。前者只是禁止交叉補貼,後者必須確保經營權獨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