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福部日前公告藝人影像不得出現在醫美整形廣告中,引發演藝圈及部分醫美醫師反彈。民進黨立委高志鵬、藝人余天今(11)日召開記者會,衛福部醫事司司長石崇良澄清,這次的行政命令不涉及一般化妝品、健康食品廣告或代言,而是有醫療處置的部分,有鑑於術前術後廣告氾濫易造成消費者認知混淆,因此強調除非是當事人有親身體驗同意作為見證,醫療機構才可以在診間或官方網站刊登照片;余天則說,衛福部講話要說重點,「如果是這樣,所有人都可以接受」。
衛福部九月底依《醫療法》第86條第七款授權公告行政命令,針對針劑、雷射、整形手術等具有侵入性,以及高度專業性之醫美及醫療行為,為免民眾因受誤導,導致不可逆的傷害,故不得以特定人士影像,或難以查證真偽的術前術後照片,在廣告中呈現,引發演藝圈一片反彈聲浪,對此,民進黨立委高志鵬、藝人余天今日召開記者會說明。
余天先是批評,日前衛福部公告禁止藝人代言醫療廣告後,他曾向衛福部醫事司司長石崇良溝通,溝通中也有提到,如果是有做整容的人是可以作為見證人,不光是藝人而是所有人,但不知道後何謂變成是「所有人都不行,箭靶指向我」,要司長向大家說清楚。
衛福部:只針對手術雷射,化妝品、健康食品仍可代言
對此,石崇良澄清,這次的行政命令是針對醫療處置行為廣告,也就是所謂的手術、雷射這類,並不涉及有關於產品的廣告修正,也就是一般化妝品、健康食品仍可做廣告或代言。
醫療處置中,石崇良解釋,有鑑於術前術後廣告的氾濫、照片本身的條件角度環境容易造成消費者混淆,衛福部強調在廣告中不得出現術前術後的圖片,但如果是醫療機構裏頭或本身官方網頁用於診療說明資料而使用病人「同意」的術前術後照片就可以做輔助說明,就是為了防止過去有不肖業者未經藝人同意就私自使用藝人的肖像博取大眾目光,闖禍後還害藝人得負連帶責任。
衛福部說明後,余天:所有人都可以接受
也就是說,只要是當事人親身進行了整形、雷射等醫療處置的醫美項目,只要經由當事人同意,該醫療診所就可以使用當事人的術前術後照片作為醫療診治的輔助說明,但石崇良也說,如果病人是在A診所動刀,該照片就只能在A診所中使用,「資訊只要正確就不違法」。
余天也批衛福部講話要講重點,大家才能了解,「如果是這樣,所有人或是醫美業都可以接受」,但余天也呼籲,現在台灣藝人代言費已經少很多,若無法前往中國發展,生活也是滿困頓的,只能等著接通告,如果連代言一罰都罰這麼多,希望相關單位能加強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