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哇,恐龍妹竟然也能整成林志玲,花再太多錢我也願意!」醫美整形診所外面,常見到年輕女性盯著神奇的術前術後廣告看板。惟衛福部指出,為導正醫美、整形專業回歸醫療本質,避免民眾因被誤導衝動行事,即日起舉凡藝人影像、術前術後照片,均不得出現在醫療廣告上,否則將依《醫療法》認定為「不正當方式宣傳」,處以5到25萬元罰鍰。
民眾易遭廣告誤導衝動 結果卻不如預期
衛福部醫事司司長石崇良表示,醫療具有高度專業性,與一般商業行為不應混為一談。但近年國內部分醫美、整形醫療院所的經營,卻漸漸形成一種「泛商業化」的樣態;影響所及,不少民眾因遭誤導衝動接受手術,結果卻不如預期,最終不但衍生層出不窮的醫療糾紛,也對台灣整體的醫療形象造成嚴重打擊。
他舉例,全球公認的「整形大國」南韓,便因過度泛濫且毫無節制的整形、醫美廣告,雖吸引了眾多客群,其中甚至不乏外國人因仰慕該國整形技術「神乎其技」,不惜兼程搭機前往求診。然而愈來愈多期待過高,又現實與期待不符的案例發生,已造成韓國醫美整形業形象貶多於褒,正派經營的整形外科醫師更在劣幣驅逐良幣的風潮下,日趨難以生存。
南韓去年起公告 禁藝人影像、術前術後照廣告
因此,南韓去年起已正式公告,醫美整形醫療院所不得以藝人影像,以及術前術後等照片為廣告素材,更不得以優惠、團購、直銷、消費券、預付費用、贈送療程或針劑等商業化促銷行為,做為招攬客人的手段。衛福部對於南韓的做法亦深有同感,故決定見賢思齊,即日起比照辦理。
石崇良說,依《醫療法》第86條第7款規定,醫療廣告不得以「其他不正當方式為宣傳」,衛福部依行政命令授權,新增藝人影像、術前術後照片及優惠團贈等3項行為,為中央公告定義之不正當宣傳行為之列,違反之醫療院所,將處以5到25萬元罰鍰;一年內違反3次者,還得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或廢止其開業執照。
藝人受規範 作家、名嘴、名人不受限
至於衛福部規範的「藝人」定義為何?石崇良解釋,為減少爭議,目前僅針對隸屬經濟部登記演藝公司旗下之簽約藝人,其影像不得出現在整形、醫美廣告中,其他如作家、名嘴、球員、部落客、網路紅人等名人,則暫不受此限。
規範這麼嚴格,會不會對國內醫美、整形醫療院所的生計造成衝擊?台灣整形外科醫學會理事長、新北市聯合醫院院長馬旭表示,站在醫學倫理的立場,即使是美容醫學行為,亦應有其必要性及急迫性才可為之;何況醫師才是擁有醫療專業的人,更不該因為民眾受了廣告吸引「想」做什麼,就跟著做什麼。
馬旭舉例,不少民眾到門診直接向醫師要求安排進行割雙眼皮的手術,除了美觀,也期望改善眼皮下垂的情況。但其實每個人眼皮下垂的原因及情況都不一樣,不少患者經個別問診及檢視後才發現,其實其眼皮下垂的原因可能是受到前額皮膚老化下垂的拖累,所以真正需要做的應是前額拉皮,而非割雙眼皮。
一對一診間 仍可秀出術前術後照供參考
話說回來,特定廣告手法各有其一定的吸引力,仍是不爭的事實。馬旭坦承,隨著衛福部新制上路,剛開始部分醫美整形醫療院所的病人數量,確實可能會受到一些影響;但時間久了,醫病溝通方式可重新磨合,更甚者,醫師在一對一的診間,還是可以秀出個人過去施做的術前術後照片,供患者參考,屆時整體狀況應該就可回歸正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