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跟上國際洗錢防制標準
兆豐案例中, 隱約可看出該行內部對於洗錢防制的生疏,慶啟人指出,洗錢防制推動工作,我國其實「曾經努力過」。1997年「打擊清洗黑錢財務行動特別組織」(Financial Action Task Force,FAT F)拓展亞太區,並規劃成立「亞太防制洗錢組織」(Asia/Pacific Group onMoney Laundering, APG),我國以率先通過亞洲第一部《洗錢防制法》,而成為APG的創始會員國,外交部仍有正式記載這項資料。「我們現在對於FATF在2012年間重新檢討、並修正的『40項建議』,卻是相當陌生!」
FATF的40項建議,是國際打擊洗錢及反恐的最新標準,慶啟人說明其修正重點:
•會員國應依聯合國安理會之決議,對於資助恐怖主義及大量毀滅性武器之生產執行凍結交易之金融制裁;
•改善法人及電匯之透明度;
•強化對於重要政治人物之反洗錢規範;
•擴大前置犯罪之範圍至稅務犯罪;
•強化之風險基礎法可使國家及私部門更為有效的將資源集中運用於高風險地區;
•更為有效的國際合作,包括相關機關之資訊交換、執行聯合調查、追緝、凍結及沒收不法所得;
•給予金融情報單位及執法機關更好的工具,擴大其偵辦技術及權力範圍,俾調查及追訴洗錢及資助恐怖分子之犯罪。
此外,FATF目前作為原則的風險基礎法,也是金融業應所了解,包括其一,各國應對其國家之洗錢及資恐風險,有明確的認識;其二,金融機構、非金融機構與專業人士,應採取有效措施降低風險;其三,高風險者應有強化措施vs.低風險者可採簡化措施,這些都已應用在反洗錢/反恐融資的積極作為上,以確保資源有效運用。
值得注意的是,亞洲鄰近的印尼、菲律賓、泰國等,修法的腳步比台灣來得快,慶啟人認為,這些鄰國均已因受到國際組織制裁的威脅,尤其是區域金融中心的香港,把FATF要求的客戶盡職調查、紀錄保存的規範,直接提升為法令層級,金融機構不遵守就以刑罰伺候,刑度更高達7年。新加坡亦將金融機構的可疑交易報告等貨幣交易報告義務之違反,明訂以刑罰處罰。
相對上, 我國《洗錢防制法》僅有17個條文,慶啟人指出,內容法令早已不合時宜,導致金融機構的海外拓展業務,隨時有遭遇國外裁罰的風險。以洗錢及沒收為例,慶啟人認為FATF有3項作為,是目前我國應加快跟上之處:
1.各國將洗錢行為罪刑化,並應擴大洗錢罪及於所有重大犯罪,涵蓋最大範圍之上游犯罪,包括逃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