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經過我收拾心情再次去函之後,衛福部回應說,有關醫療法上可以簽同意書的關係人的函釋,已經放在網站上,同時也函請各縣市衛生局轉知所轄醫療機構了。
但是,衛福部拒絕像新北市等五縣市一樣,把周知醫院的公文提供給我,因為他們說之所以會發那公文,並不是基於我提出的陳情(今年4月到8月,前前後後我總共寫了8封陳情信,原來我們之間早就出現了第三者,我卻被蒙在鼓裡,真是情何以堪啊)而且,如果我要索取那公文,要請我循正式管道申請。
哦,搞半天原來衛福部部長信箱不是正式管道,那之前收信回信都是假的?都怪我自己眼睛業障重囉??我竟然還繼續追問,那正式管道是什麼?衛福部(笑笑)再也沒有回應。
後記:
最近在網路上查到一件衛福部105年6月30日發給各地方政府衛生局的公文,,內容很單純,大略是說:醫療法所定「關係人」範圍的函釋,已經放在本部法規系統,請轉所轄醫療機構依規定辦理。我上衛福部的法規系統,用「關係人」作關鍵字,查出來的行政函釋總共有39個!!!!,其中103 年 11 月 17 日衛部醫字第 1030132873 號函的說明四提到,同性伴侶如符合前揭規定及指導原則下,得為未成年人或無法親自簽具者,簽具手術同意書。
結論:
1.衛福部的推託刁難,相較於新北、台南、彰化、桃園及新竹縣政府直接保障同志權益,差之千里,愧為中央機關,應該嚴厲譴責。
2.我國因長年漠視LGBT族群,導致為保障人民權益所設計的各項法令制度安全網,一旦套用到這些群體,總是未盡合身難以周延,相關制度與民眾觀念上的改變,顯然無法短時間內一步到位,但積少總能成多,希望有心人一起努力。
3.同性伴侶醫療同意權議題相當複雜,個人初步分為醫病兩端,簡單來說,希望衛福部發文直接提醒醫院同性伴侶的法定權利,同時要求依法行政,僅僅只是改善部分醫院未能知法守法的方式之一,絕非發張公文就能擺平這個議題如此簡單。
4.至於衛福部105年6月30日公文雖然藏葉於林(總共39個函釋),讓提醒全國醫院的效果大幅降低,但是仍然有其意義,只是必須併同該部103 年 11 月 17 日函來運用,也就是同志這端應該先有概念,千萬不要事前就放棄或遺忘了自己權利,一旦遭遇醫院人員否定同性伴侶醫療同意權,可以依據這兩份公文提醒院方,主管機關曾經行文要求醫院依規定辦理,若仍遭拒絕,可考慮聯繫所在地衛生局協助,畢竟衛福部公文是發給衛生局,但因醫病關係微妙,請衡量個人與醫院互動的實際情況處理。照理說衛福部也應該會支持,但我真不知道找上衛福部,他們會怎麼回應就是了。
5.最近又看到導演王小棣老師無法為伴侶簽署手術同意書的報導,依然令人難受,衷心期待相關單位和政治人物能夠及早杜絕這種遺憾繼續在你我生活中發生。
*作者服務於公務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