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藝人何韻詩參加929挺港大遊行遭潑漆,潑漆者迅即被逮捕,檢察官以被告行為構成暴力公然侮辱、違反集會遊行法、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罪,聲請法院羈押被告。法院則認為,依據比例原則暨刑事司法權、公共利益維護、被告人身自由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程度等,審酌被告涉犯屬最重本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依刑事訴訟法第114 條第1 款規定,不得駁回其具保聲請,所以未羈押被告而給予交保。
換句話說,法院認為潑漆者的行為,雖涉及暴力公然侮辱等犯罪,但不構成「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認為不符合羈押要件,才會讓被告交保,案件還是要繼續調查。
內政部長徐國勇則在臉書貼文,對法院的裁定失望,認為犯嫌的行徑,是有其預謀、有分工,且是組織性及持續性的以暴力手段來妨害他人行使應有的權利,並說這些份子是以暴力威脅為手段,從持續暴力行為及其分工可知,其結合並非僅是臨時或立即性的隨意結合,而係長期有宗旨及目的性的結合,更有其內部分工的結構存在,所以認定這些份子的犯罪組合,已構成犯罪組織,希望檢察官提起抗告。也有立法委員表示檢察官、警政署這邊還在努力逮捕相關疑犯,法院那邊的顢頇法官讓被告交保,更直接說這是恐龍法官下的恐龍裁定。
事實上,這個裁定就法律觀點來看,沒有什麼違法不合理的地方。潑漆者的相關行為,當然要嚴厲加以譴責,但是難道要把刑事訴訟法和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的條文,丟掉垃圾桶,來滿足鄉民式正義嗎?
二十年前,當時行政院長蕭萬長嚴厲指責法官濫權,讓治平專案被告保外就醫浮濫,法務部長廖正豪對於治平對象一再被法院交保,頗不以為然。在當時,表面上也是以民意為依歸,建議立法限制法官的權力。行政院長的濫權說,顯示出行政部門是以社會大眾的眼光來省視「犯罪組織」這個概念,而代表法律適用的司法部門(法官),是以法律要件在檢視「犯罪組織」的法律定義
對照現今內政部長的講法,有種二十年前的即視感。看來,就算政黨輪替,不管什麼藍綠白橘紅,這種以行政扭觀司法迎合民意的老招數,屢試不爽,反正只要鄉民爽就好了!
法官正確適用法律,卻被講成恐龍法官;難道要法官扭曲正確的法律見解,去迎合民意及政治需求,才會是網友及政治人物口中的好法官嗎?所以,台大法律學院李茂生教授才會說:「如果判決無法滿足社會大眾等人素樸的公平正義感覺,當然就會批評法官為恐龍法官或批評該判決為恐龍判決。原來法律的公平正義與世俗的公平正義其實內容上是不一樣的。這也難怪一旦司法高層要求各級法院要『接地氣、符合民意』時,許多迎合高層指令的法院判決會被一些法律人罵臭頭,稱此類判決為『民粹主義下的產物』,因為許多這類判決都違背了法律原則(或者說超譯了法律條文)。」
打擊暴力犯罪,不能用這種打擊司法獨立的方式,來完成這樣的任務。民眾或許無法理解法律條文的內涵及定義,但是內政部長是律師出身,如今講法,與二十年前行政院長的法官濫權說,有異曲同工之妙。要求法官超譯法律條文,將被告濫權羈押,難道是人民之福嗎?
戒嚴時期政府,是用檢肅流氓條例對付人民,進行言論管制。現在的政府,難道想要法官超譯組織犯罪法律條文,違反刑事訴訟法規定,將被告關進大牢裡,怪不得常言說:「白道比黑道更可怕!」
*作者為陽昇法律事務所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