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讓綠電遍地開花,電業法修正案特別擴大地方縣市政府在綠電政策權限,行政院政務委員張景森表示,未來社區、水利會、農民團體、縣市政府、再生能源廠商等,共同成立再生能源公司,成為地方型、分散型、社區型的電業。發展綠電過程,為了促進發電、輸電與變電設施周邊地區發展及居民福祉,電業法特別規定,業者應成立電力開發協助金,性質類似國營事業「敦親睦鄰基金」。
為了取法國外「市民電廠」精神,根據電業法修正版本,未來地方政府得成立鄉鎮營、縣市營電力公司,鄉 (鎮、市) 營或民營電業之電業監理,報直轄市或縣 (市)主管機關核轉電業管制機關;國營、直轄市營、縣 (市) 營電業,報由經濟部核轉電業管制機關。
另外,電業法第65條規定,為促進電力發展營運、提升發電、輸電與變電設施周邊地區發展及居民福祉,發電業及輸配電業應設置電力開發協助金,以協助地方政府推動電力開發與社區和諧發展。
電力開發協助金使用方式、範圍及其監督等相關事項,應送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後,函轉中央主管機關備查。地方政府必要時得派員查核該基金,業者不得規避、 妨礙或拒絕。電力開發協助金之提撥比例,由經濟部另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