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向三:考量再生能源成本下降 取消躉購下限費率
雖然躉購費率制要延續至2029年、並於每年審訂再生能源收購價格,形同保證補助再生能源,但官員也強調,未來一旦再生能源發電成本已比化石燃料低時,就不會再用條例收購。也因此這一次的修法,將刪除原本法條中規定的下限費率,也就是說,當再生能源發電成本比化石燃料發電還低的時候,就不會再補貼。
現在的條例中,規定所有再生能源的躉購費率都不能低於化石燃料發電的平均成本,這在綠能成本比火力、核電高的時候是項保障。但當綠能技術進步、成本降低,發電成本與火力發電出現「黃金交叉」時,繼續補貼綠能的意義也就不大。因此能源局決定取消躉購費率中的下限費率,也就是說當綠能成本比火力、核電還低的時候,就讓它反映真實成本即可,而不需要補貼。
方向四:台電收購綠電 成本直接反映在電價上
現在政府收購綠電的方式,是透過再生能源發展基金來運作。基金的來源,是政府每年規定火力及核能發電業者每發一度電就必須繳交附加費用到基金中,政府再利用這些錢來支付收購綠電的費用。2015年開始台電將每年支付給再生能源發展基金的費用列入電價公式中,意即核、火力發電業者(以台電為大宗)繳多少錢給基金、就會反映在電價上。
官員表示,再生能源發展基金是「量出為入」,也就是先估算當年需要支付多少躉購費用,再決定要跟核、火力發電業者收多少錢。而未來為了簡化機制,負責收購綠電的台電在修法後可以直接將這些費用計入成本,也就是把自己每年買的綠電的金額提報給電價審議委員會,經過能源局查核確定、委員審核後,就能反映在電價中,不需要再透過基金的方式運作。
但官員也說,未來核火力發電業者還是要繳交附加費用至再生能源發展基金,而基金的用途也會改為補貼示範獎勵、新技術研發等。
方向五:簡化申辦再生能源發電裝置申辦層級
除了放寬法規,新版本的條例也將大幅簡化用戶申設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的程序,未來一定裝置容量以下的設備只要向地方政府登記就好。官員指出,現在一切再生能源裝置設置許可和認定都是中央主管機關負責,雖然有部分縣市自願委辦,但仍造成業者許多不便。未來修法後,中央將強制授權一定裝置容量以下的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給地方縣市負責認定,加快裝置的設置時間。
官員說,為了輔導地方政府承辦相關業務,會提供經費補助,也會舉辦示範講座等。